古语说的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父债子偿,天经地义。在人们的传统观念里,上一辈欠的债就应当由下一辈来偿还。那这种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呢?下面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遗产继承事务的杨建军律师将为我们具体分析。

“父债子还”有无法律依据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遗产继承事务的杨建军律师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债的消灭,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使债所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 这样的法律事实主要有5种,即债的履行、提存、抵销、免除和混同。债务人死亡且无遗产也会导致债务的消灭,或者债务人死亡后遗产无人继承,债的转移是以继承遗产为前提。
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在法律上,父与子是独立的,债务也不因血缘关系的存在而混同,父债与其子无关。但是,债的转移可以以继承遗产为前提,如果不继承遗产,也就不存在还款义务。按照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遗产应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但应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出部分,继承人不负偿还义务。继承法还规定了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超出遗产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此外,如死者生前所借债务是用于家庭生活共同开支,则死者的债务属于家庭共同债务,理应由其他家庭成员共同承担清偿责任,这种情况下,不管儿子是否继承父亲遗产,都应对其债务承担偿还的责任。
杨建军律师简介:
杨建军律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执业于广东乃至华南地区最大综合性全国优秀律师所-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杨建军律师系深圳律协第九届民事委员会委员,中华遗嘱库公益项目优秀志愿服务律师,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法律顾问。杨建军律师长期专注于传统婚姻家庭继承法律问题研究并实践。现专注于婚姻家事与中国民营企业、家族企业传承、家族财富传承、家族财富管理等新型法律问题的研究和实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