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海仲裁闹剧收场
2013年1月22日,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第287条和附件七的规定,菲律宾政府就“有关中国对菲律宾在西菲律宾海的海事管辖权所产生之争议”,及“对其西菲律宾海海事权益清楚设立菲律宾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事项,向中国政府提交了旨在就所涉事项开始仲裁程序的书面《通知和权利主张》(“《仲裁通知》”)。
2013年2月19日,中国政府将《仲裁通知》退回菲方,明确表明其不接受不参与该仲裁案的立场;2014年12月7日,中国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立场文件》”);2015年2月6日和2015年7月1日,中国驻荷兰王国大使分别两次向仲裁庭寄两封信件,一再强调中国政府对该仲裁案不接受不参与的立场,并明确声明:中国政府作出的声明、所附的文件、中国政府驻荷兰大使的两封信件,均不能在任何形式上被解释为中国政府参与本案仲裁程序。
而仲裁庭不顾国际法基本原则,在滥用管辖权的基础上公然与国际主流观点对立,并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所谓“最终裁决”,这场闹剧在各方的关注中暂时收场。
二、“一张废纸”能走多远?
但是从国际法的角度进行分析,南海仲裁案始末存在诸多明显漏洞,从仲裁庭的管辖权到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程序的设立以及仲裁结果,都缺乏国际法依据。
首先在管辖权上,仲裁庭完全忽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8条和第298条有关“例外的规定,只把一个最基本的“管辖权”规定拿出来当做结论,而《公约》规定是超过160国根据国际经验与惯例,总结出来的成果。《公约》明文规定,争端只要涉及海洋划界、领域主权、军事冲突、历史性权利,任何缔约国就可书面声明以排除强制管辖。仲裁庭这种随意扩张管辖权的行为实际上是滥用仲裁庭的管辖权,这使得本次仲裁的管辖权基础就缺乏合法性,因此后续程序和判决的效力必然受到质疑。
在仲裁庭的组成上,由于中国一贯坚持“不参与”“不接受”“不承认”此次仲裁的态度,因此仲裁庭的组成几乎完全体现了菲律宾的利益诉求。从仲裁员的名单上可以看出,仲裁员名单如下:波兰籍法官:Stanislaw Pawlak,代表中国出席国际海洋法庭中菲南海争议仲裁;德国籍法官、前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Rudy Wolfrum,代表菲律宾出席仲裁;斯里兰卡籍法官:克里斯·品托,担任仲裁法庭的庭长;法国籍法官:皮耶尔·柯,荷兰籍法官;阿尔弗莱德·松斯。而实际上,菲律宾指定的仲裁员在五位仲裁员中权威最高,名气最大,仲裁庭的组成没有能反映任何中国的利益,因此仲裁庭的组成又给本次仲裁的合法性留下了巨大漏洞。
在仲裁程序上,仲裁庭单方面通过了此次仲裁程序规则,33条的规则内容极其简单。并且该仲裁程序的起草和通过都由仲裁庭一手决定,只是在过程中咨询了一下双方意见。并且在后续实际的操作中,仲裁庭接受的法庭之友意见书以及对于第三方参与的问题都脱离了其自己制定的仲裁规则。程序混乱无章,甚至难以称得上是一次有组织的司法程序。
对于最终的裁决,仲裁庭竟然在仲裁结果中公然宣称中国在南海不存在历史性权利。但依据国际法,如果一个成文合同或条约想把其他的权利都吸收进来,必须有合并条款,而仲裁结果完全没有这类条款。而且,中国主张的历史性权利并没有排他性,也从未主张“U型线”是排他的,而仲裁员对此完全没提。另外,仲裁员将中国渔民捕鱼居住的事实与日本人采磷矿石并列,是对事实刻意的歪曲与误导。日本公司在中国领土上采鸟粪时间很短,而且开采不久就被中国渔民举报,最后由中国政府赶走、拆掉设备。
因此,仲裁庭的裁决缺乏正当性和合法性,称其为“一张500页的废纸”毫不为过。正如王毅指出,由当事国通过直接谈判协商解决争议,是联合国宪章倡导的方向,是普遍的国际实践。更重要的是《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中的明确规定。为此,中方一直建议与菲方进行双边对话,这一建议至今有效。中方对话的大门仍然敞开。中菲是撇不开的邻居。奉劝你们还是回到正确的轨道上来,我相信,只要双方坐下来认真商谈,总会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