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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岁华裔纽约被刺死,凶手竟是韩裔流浪汉!

2017年05月19日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何显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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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刑事管辖原则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解决一个国家的刑事管辖权的问题。这里的刑事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主权原则所享有的、对在其主权范围内所发生的一切犯罪进行起诉、审判和处罚的权力。

19岁华裔纽约被刺死,凶手竟是韩裔流浪汉!

中国侨网报道,日前,在纽约法拉盛友联街38-19号的K&D网吧中用刀捅死19岁华裔青年范洋浦(Yangpu Fan)的51岁韩裔流浪汉金保罗(Paul Kim),在陪审团拒绝起诉他后获无罪释放。

一天后,他又返回案发的法拉盛网吧,希望进入网吧但遭到网吧员工的拒绝。《纽约邮报》报道,金保罗企图进入K&D网吧时仍然穿着监狱发给他的灰色汗衫和裤子,K&D网吧当时几乎空无一人,但是网吧员工不许他进入。网吧的一位员工说:“杀了人,客户会感到不舒服。”

我国刑法关于管辖权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由于各国社会政治情况和历史传统习惯的差异,在解决刑事管辖权范围问题上所主张的原则不尽相同。一般而言,刑事管辖具有的原则包括: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

(一)属地原则

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这是我国刑法关于刑法空间效力的基本原则。所谓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空间区域,具体包括:(1)领陆,即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及其地下层,这是国家领土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部分;(2)领水,即国家领陆以内和与陆地邻接的一定宽度的水域,包括内水、领海及其地下层。同时,根据国际条约和惯例,以下两部分属于我国领土的延伸,适用我国刑法:(1)我国的船舶、飞机或其他航空器。我国刑法第6条第2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这些船舶或飞机,包括其他航空器,必须在我国登记注册,悬挂我国国旗、国徽或军徽等标志。(2)我国驻外使领馆。根据我国承认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各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管辖而受本国的司法管辖。这些地方亦视同为我国领域,在其内发生的任何犯罪都适用我国刑法。除此之外,根据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在时间或地点方面存在跨越国界等情况,我国刑法又进一步明确了属地管辖的具体标准。我国刑法第6条第3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这里包括三种情况:(1)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均发生在我国境内,这是通常的情况;(2)犯罪行为在我国领域内实施,但犯罪结果发生于国外。例如在我国境内邮寄装有炸药的包裹,在境外发生爆炸;(3)犯罪行为在国外实施,但犯罪结果发生在我国境内。

(二)属人原则

刑法第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第7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刑法第10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三)保护原则

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四)普遍原则

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本案中的华裔不具有中国国籍,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地都不在中国,因此,中国对该案不享有管辖权。更多相关刑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

(何显刚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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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显刚,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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