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者赴山东调查渗坑竟被打
北京青年报报道,5月3日上午,一名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的环保志愿者告诉北青报记者,两名该基金会的志愿者在山东济宁市泗水县孔家村调查一处疑似污水渗坑时,被人跟踪,随后遭到殴打。被打环保志愿者康威对北青报记者表示,他和另一位同事张强是5月3日抵达济宁展开调查的。此前,他们接到了当地村民的举报,称孔家村一家甘薯食品加工企业向村北一处水池内排放污水。“这次我们过来,主要是对污染源和污染的程度进行调查的。”
在离开的过程中,志愿者们发现村西北处有一疑似渗坑,想开车过去,此时“跟着我们的那两个男的就用车堵住路,不让我们过去”。志愿者称,当他们询问堵路原因时,对方回应称:“等我们领导来了再说。”康威告诉北青报记者,“当时我和同事决定下车往反方向走,结果来了十多人堵住我们,不让我们离开。”还有人对志愿者说:“你们是干什么的?要不说你们走不了。”
随即围堵者开始对他们两人动手,“这些人就对我和张强拳打脚踢。张强边挨打边往麦田里躲,我抽空报了警。警察到场后,我给张强打电话,他朝我走过来时晃晃悠悠的,然后就倒在地上了。”
故意伤害如何处罚?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应注意的是,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与一般殴打的界限
一般殴打行为只是给他人造成暂时性的肉体疼痛,或使他人神经受到轻微刺激,但没有破坏他人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和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故不构成犯罪。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殴打行为表面上给他人身体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显著轻微,即按《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不构成轻伤的,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因此,在区分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时,既要考虑行为是否给人体组织及器官机能造成了损害,又要考察损害的程度。
本案中,两名调查人员被多人跟踪、围堵并殴打,并造成二被害人一个脑震荡,一个可能颈髓损伤,如果经《人体轻伤鉴定标准》鉴定构成轻伤以上的,则可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仅为轻微伤,则可能被处以行政处罚。更多刑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
(何显刚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