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生炒股被骗23万
中新网嘉兴12月24日电 收入越来越多,便想着理财增值,在浙江嘉兴工作的博士生王某不曾料到,自己刚入股市,就陷入了骗局。今年3月,王某通过网络接触一款炒股软件,后被“客服人员”以各种名义要求转账汇款,王某最终将23万元(人民币,下同)的资金“送”进了骗子刘某口袋。
王某白白净净,斯斯文文,读书人模样,一年前在浙江嘉兴找到一份很好的工作,收入相当可观。刘某是一名大专毕业生,精通计算机,曾自学软件开发,并自创了一款炒股软件。两人的交集发生在今年3月。
当时,王某手中的资金越来越多,便想着通过理财来使资金增值。通过网络平台,王某遇到了刘某,刘某当时的身份是一家软件公司的“客服”,公司的主力产品便是那款炒股软件,只是该款软件中所有的买卖信息都是刘某一手编造。
诈骗罪该如何定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