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街头女子遭针扎昏迷
佛山街头女子遭针扎昏迷,昏迷原因是被投毒。这位女子不是最后一个被针扎致昏迷的。如此用涂染毒物的针随意扎人致人受伤昏迷,显然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6月27日,何女士在佛山禅城街头遭陌生男子针扎,几分钟后出现昏迷。据医生证实其右颈部有针孔血点,疑为阿托品中毒。据悉,何女士被扎的第三天,又有人被针扎,被扎的人看到了对方手中有针。7月7日晚,禅城警方通报,6日晚抓获了扎针嫌疑男子,该男子从外地到禅城区投靠亲属,但扎人动机尚在进一步调查中。
投毒罪的犯罪构成
投毒罪,是指故意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是投毒罪同使用投毒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根本区别之所在。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投放毒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该种行为已经对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牲畜和其他财产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己威胁到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成为本罪主体。根据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投毒罪,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所谓故意,也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伤或公私财产的大量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投毒的动机可以是各种各样,但不同的动机并不影响定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