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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聊慢电视 广播电台、电视台权利的限制

2013年07月11日  来源:法邦网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无聊慢电视

前不久,我听说市场很流行微电影。我很理解,因为在这个高效率的时代,看一步漫长的电视、电视剧太浪费感情了,微电影的出现很符合人们的口味。今天我又看到了慢电视又成了北欧国家挪威最近追捧的时尚,看来大家的口味变化还真是让人捉摸不透啊。

据爆料,慢节奏、超乏味的直播节目正在北欧国家挪威流行。你会花12个小时的时间盯着电视看一场只有柴火燃烧的镜头吗?很多人可能都会觉得这是一件相当无聊的事,可是这样一档没有情节、没有人物绝对无聊的电视节目。在其他国家许多人大呼“无聊”的同时,挪威人却看得津津有味,挪威人虽然有点尴尬,却又颇感自豪。 现在,政府也在逐渐加强对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管理,目的是让播放的片子更符合观众的口味,那么广播电台、电视台权利受到哪些法律条款的限制呢?

广播电台、电视台权利的限制

1.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著作权人作品的限制

限制如下:

①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②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已声明不许使用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③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演绎作品制作节目的,应向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著作权人分别支付报酬。

2.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表演者表演的限制

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广播和电视节目时,如果表演者是独立于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演出单位或演员,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同表演者签订合同,取得制作权和播放权,并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3.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录音录像制品和影视作品的限制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不论该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是否公开放映或播放,都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是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法定使用”。

[责任编辑:赵爱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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