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室搜出摄像头
卧室搜出摄像头,摄像头正对少林寺方丈卧室的床头,这个摄像头的背后涉及的是权钱交易以及美色的诱惑,已经走向世界的少林寺现如今面临各种利益纠葛,难道这就是这座已经传承千年的禅宗祖庭的当下命运吗,少林寺千年的清誉如何维持?
据报道,目前的少林寺日益商业化,引来相关各方都想分一杯羹。比如少林景区门票收入由寺院和地方政府三七分成,但一年的门票收入1.5亿元,卖多少政府说了算,为了讨回拖欠数千万门票分成,曾发生过少林寺和尚凌晨2点到河南省政府上访的事情。除了看得见的利益纠纷,台面下的博弈更让人大跌眼镜:少林寺工作人员透露,在为方丈修整卧室时,屋里发现多个摄像头,其中一个正对方丈床头。是谁装的这些摄像头?是谁在24小时监控?这些不知来路的摄像头被拆除后,最终也不了了之。 “正对床头”、“不了了之”,事情已经没有了着落,无论偷拍者目的为何,少林寺方丈不是政府官员,只要其个人隐私无涉公众利益,其作为公民的隐私权就理应受到法律保护,那么个人隐私权的应该如何保护?
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隐私的一个重要特征是隐秘性,如果不具有这一特征就不是隐私。所以,已为公众中较大部分人知晓的个人情况,如外在的生理、性格特征、经常出入的公共场所等,就不属于“私人情况”。
在公共场所,任何人直接暴露在外的部分也不能成为隐私。即便是权利人有不想让他人知晓的私人信息,只要权利人自愿出现在公共场所,暴露在外的部分都不可避免地为他人知晓。正如某人在家里赤身裸体可以视为一种隐私,他人不得窥视,但如果他袒胸露背地走在大街上,就不能以隐私为由要求他人不得观看。因此,隐私权利人只要出现在公共场所,就可视为自愿公开其暴露在外的私人信息,公民在公共场合的活动往往被推定为其“默示允许”他人照相、摄像、录音等。
隐私权的客体包括:
(一)身体秘密。指身体隐秘部位即生殖器官和性感器官、身高、体重、健康状况、身体缺陷等。
(二)私人空间。即个人住宅及周围居住环境、私人专用箱包、日记等。
(三)个人事实。指个人生活经历、生活习惯、性格爱好、社会关系、学历、婚恋状况、家庭住址、电话、收入情况等。
(四)私人生活。指一切与社会无关的个人生活,如日常生活、社交、性生活等。
隐私权是一项绝对权,义务人须有不作为的尊重义务。侵权行为主要有:
1、侵扰。指未经他人许可或法律特许而侵入他人的隐私领域。如窥视他人夫妻生活、窥视妇女洗澡等等。侵扰是一种积极了解他人隐私的行为,不需以传播为要件。如果是权利人自愿告知或是行为人被动了解、无意中得知,则不构成对隐私权的侵扰。
2、非法公开。即对已知的他人隐私加以传播。公民的隐私虽然属于客观事实,但公民不愿意他人知晓,任何人不得使之公开为大多数人知晓,从而使权利人遭受精神上的痛苦,失去生活的安宁和平静。
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这表现出将隐私权规定为独立人格权的趋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