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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痛批小时代 电影产业有哪些法律政策

2013年07月16日  来源:法邦网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人民日报痛批小时代

人民日报痛批小时代,撰文措辞相当严厉,称不能无条件纵容《小时代》续集的出现,被人民日报批评,小时代出品方回应人民日报:会吸取教训,之前《小时代》的宣传策略稍显高调,宣传几乎无处不在,这次被痛批后,对于《小时代2》的宣传低调是最好的选择,但是关键是电影的的价值观一定要积极向上的。

7月16日,《人民日报》重拳出击,批《小时代》价值观不正确,更称不能无条件纵容该片续集的出现——而就在上周,《小时代2》还高调宣布将于8月9日上映。被痛批后,影片续集的上映或多或少有一定的影响。多方批评的声音,让即使是《小时代》这样受众明确、底气十足的片方,也感受到了不小的压力。每一部电影都有它要表达的思想,在我国,对于电影产业有哪些法律政策?

电影产业有哪些法律政策

我国电影产业是意识形态的工具,各国都把电影产业作为重要的思想文化宣传阵地,另一方面,我国电影产业又被视为娱乐的一种形式甚至就是娱乐本身。我国电影业在市场探索的初期,部分人士过于偏重附加在电影上面的意识形态属性,而忽略其商业属性,影响了我国电影产业的法律政策走向。

(一)行业准入

我国对电影摄制、发行和放映实行许可制度,这反映了电影作为“可经营的文化产业”的文化属性的认识。2002年2月1日起实施的国务院《电影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片的摄制、进口、发行、放映活动。”第八条规定了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的六项条件,如果符合条件并通过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批通过,那么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并到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就获得了摄制电影的主体资格。

要获得电影制片单位的主体资格比较困难,并且民营企业可能想先试水独立摄制电影再根据发展情况决定是否进入制片行业,因此一种替代选择就是获得一次性的《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第十六条规定:“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经批准后摄制电影片,应当事先到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领取一次性《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对照1996年的《电影管理条例》该规定是2002年新增的,因此,它的取得要容易一些,实际上稍后的其他规定作为了获得电影制片单位的主体资格的前置条件。

外国人也可以进入中国摄制电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允许外方以联合摄制、协作摄制和委托摄制三种形式与获得《摄制电影许可证》的中方制片单位或获得《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的中方联合摄制电影片。中外合作摄制电影促进了中外电影的交流,但鉴于目前我国严格的电影审查制度,对中方而言,外方的进入更重要的意义是提供一种融资渠道。

2004年11月10日起实施的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对电影制片放开的程度有大幅提高。而外方不仅可以与中方合作拍片,更可以参股与中方合资、合作成立电影制片公司,这对于引进外资和技术、提升管理、培育多元市场主体、加强中外交流都具有重要意义。

相对于电影制作,我国对电影发行和放映的行业准入要求更宽松一些。《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了获得主体资格的法定许可条件,这些要求与一般设立企业的条件并无根本区别。《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的实施和具体执行,在很大的程度上推动城市影院的改造力度。当然,由于外商“不得组建院线公司”,因此外商对中国电影市场的进入还是受到很大限制的。

(二)电影审查

电影不仅仅是娱乐或者更通俗地说是商品,更属于文化或者是“意识形态”,因此决策层把握好电影的“入口”和“出口”是情理之中的事,这在我国电影产业的法律政策上体现为电影片的“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

《电影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电影审查制度”,对电影片的“事前审查”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是有条件的备案制,即电影制片单位自行对电影剧本审查后报电影审查机构备案,“电影审查机构可以对报备案的电影剧本进行审查”。

电影制片单位在电影片摄制完成后,要将摄制完成的电影片报电影审查机构审查,依法获得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方可发行、放映,并且特殊情况下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可以作出停止发行、放映或者经修改后方可发行、放映的决定”。

《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电影审查暂行规定》还制定了电影属地审查的政策。之前,电影片剧本和摄制完成的电影片需要送电影局进行统一审查,该规定实施后,对一般影片仅报剧本(梗概)立项即可。然后,该摄制完成的电影片根据规定可以送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或送受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委托、经申请批准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成立的电影审查机构审查。

[责任编辑:苏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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