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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列死亡名单杀6人 人格障碍不是减刑的理由(图)

2013年07月25日  来源:法邦网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导读:

因所谓的深仇大恨,男子列死亡名单杀6人,而他所杀的六个人只有两个人在他所谓的死亡名单中,这些人都何其无辜。如果不是警方在其赶往杀人的途中将其抓获,不知道还要有多少人要遭受厄运。据称凶手有人格障碍,但人格障碍不是不能辨识行为的精神病,不能成为减刑的理由,不然死者何其冤。

事件回顾:

男子列死亡名单杀6人

平谷男子杨瑞喜在两小时内,将认为与其结怨的6人杀害,被检方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近日,杨瑞喜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赔偿6名被害人家属17万余元。法院查明,2012年8月17日7时许,杨瑞喜携带3把尖刀,驾驶摩托车在平谷区内伺机报复、杀人。当日9时许,杨瑞喜来到薛某的住处,欲将薛某杀害。因薛某不在,杨瑞喜遂将报复对象转向薛某19岁的女儿,将其杀死,并还将在场的薛某女儿同学杀害。两小时后,杨瑞喜驾驶摩托车来到平谷区大峪子村,将58岁的刘某杀害,然后又到同村大华山一超市内,将49岁的张某杀害,并将前来劝阻的张某84岁的父亲及张某26岁的妻子杀死。作案当天11时30分许,杨瑞喜在逃跑途中被警方控制。据了解,6名死者中,有两人在杨瑞喜的“死亡名单”中。此外,法院还查明,在案发前两日,杨瑞喜曾分别赶往“死亡名单”中涉及的其他人的住处行凶,因故未能得逞。而凶手对其所犯罪行毫无悔意,实在是丧心病狂。(来源:深圳广电集团)

法邦时评:

人格障碍不是减刑的理由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按照我国司法精神病学,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的主要种类有:(1)各种类型的神经官能症,包括癔症,神经衰弱,焦虑症,疑病症,强迫症,恐怖症,神经症性抑郁,人体解体性神经症等,但癔症性精神错乱除外;(2)各种人格障碍式变态人格(包括器质性人格障碍);(3)性变态,包括同性恋,露阴癖,窥淫癖,恋物癖,恋童癖,性虐待癖等;(4)情绪反应(未达到精神病程度的反应性精神障碍);(5)未达到精神病程度的成瘾药物中毒与戒断反应;(6)轻躁狂与轻性抑郁症;(7)生理性醉酒与单纯慢性酒精中毒;(8)脑震荡后遗症、癫痫性心境恶劣以及其他未达到精神病程度的精神疾患;(9)轻微精神发育不全等等。

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大多数并不因精神障碍使其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丧失或减弱,而是具有完备的责任能力。因而不能对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也不能对其行为负减轻的刑事责任,而应在原则上令行为人对其危害行为依法负完全的刑事责任。

人格障碍属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构成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且不属于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网友评论:

@醫者的使命:医生可以救命,但是救不了这些人的心!

@AdolfHitler_Nazism:六人一共17万?这当然不是钱多钱少的问题,但若如此,真的太少了。

@xzww2012:这种精神病患者,是什么人放到社会上来的?枪毙都算客气的。应该施以剐刑。

@真真假假1212:这位说的应该是真的!在如今现实弱肉强食的社会里,好多百姓的确是被逼的无奈之举,也应同情!这也说明为恶者终有报!古时就讲,君子报仇,十年未晚!有时,以暴还暴是平民百姓的无奈!

 

结语:

北京平谷男子列死亡名单2小时内杀害6人,其必须判死刑毋庸置疑。男子所称的深仇大恨其实就是邻居间的小琐事。邻居间磕磕碰碰在所难免,如果因为一点琐事纠纷就起了杀人的心思未免太残忍。被杀害的人何其无辜,为什么就不能宽容一点,理智一点?生命是如此的珍贵,凡事要三思而后行,宽厚做人才是正道。

[责任编辑:华玉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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