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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黑龙江敬老院火灾,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作案的是生活在敬老院的一位老人,因琐事而故意放火,导致现在的后果。在这起事件中死亡的其他老人,很是无辜,为他们感到惋惜。而此次事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因最终被烧死,也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那么,放火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呢?
事件回顾:
黑龙江敬老院火灾
7月26日电今晨1时15分,黑龙江海伦市联合敬老院发生火灾,目前火灾已致11人死亡。犯罪嫌疑人王贵,男,45周岁,患脑血栓无人照顾,被送入敬老院。日前,王贵由于怀疑自己的200元钱被盗而大吵大闹,情绪失控。虽经安抚,但26日1时许,王贵情绪出现反复,制造了这起重大人为放火刑事案件。(来源:中新网)
法邦时评:
放火罪的构成要件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放火罪呢?放火罪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也就是说,放火行为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财产遭受难以预料的重大损失。这种犯罪后果的严重性和广泛性往往是难以预料的,甚至是行为人自己也难以控制的。这也是放火罪同以放火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本质区别。因此,可以说,并非所有的用放火方法实施的犯罪行为都构成放火罪,关键是要看放火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实施放火行为,而将火势有效地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内,没有危害也不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就不构成放火罪,而应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或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放火,就是故意引起公私财物燃烧的行为。放火的行为方式,可以是作为,即用各种引火物,直接把公私财物点燃;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故意不履行自己防止火灾发生的义务,放任火灾的发生。例如,某电气维修工人,发现其负责维护的电气设备已经损坏,可能引起火灾,而他不加维修,放任火灾的发生。这就是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放火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由于放火罪社会危害性很大,所以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放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如果不是出于故意,不构成放火罪。放火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如因个人的某种利益得不到满足而放火,因对批评、处分不满而放火,因泄愤报复而放火,为湮灭罪证、嫁祸于人而放火,因恋爱关系破裂而放火,因家庭矛盾激化而放火,等等。不论出于何种动机,都不影响放火罪的成立。但是,查明放火的动机,对于正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是定罪量刑的关键。
以上就是放火罪的构成要件,是否构成放火罪就要看是否满足这四个构成要件。在本案中,王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放火会导致严重的后果而为之,构成放火罪。但其本身也在火灾中丧命,无需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网友评论(新浪微博):
基本人权保护
@安静如夏:好不容易不惑之年相聚在一起,因为一件小事闹成这样。。。值得吗?
@湖亭子:老人们都死了领导重视又有什么用呢?早就应该重视了.这个敬老院太不负责了,想像被烧死的老人是多么的可怜呀,多么的痛苦呀,应该追责。
@米小米MY:时间很难把一个坏蛋变成一个好人,却常常是把坏蛋变成老坏蛋。
结语:
都是老年人了,就不该再有年轻时的冲动,前车之鉴啊!希望养老院的老人们都能和平共处,幸福安度万年!(法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