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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装病为夫找泄欲对象
孕妇装病为夫找泄欲对象,天理难容,作为一个已经怀孕的母亲,怎么能对人家的女儿作出如此行为,她不怕早报应吗?
本报讯(记者肖劲彪) 24日15时左右,家住桦南县的17岁女孩胡伊萱在去同学家途中,遇到一名假装肚子疼的孕妇,请求其帮忙扶自己回家到楼上,女孩却没意识到,善良却葬送了自己如花的生命。当将孕妇送到楼上后,在家等候的丈夫面露凶光,欲对女孩性侵,女孩反抗被二人用被子蒙头窒息而死。30日,胡伊萱的遗体告别仪式在桦南县殡仪馆举行,当地很多群众自发赶到殡仪馆送女孩送上最后一程。
怀孕女性犯罪能否判死刑
我国没有规定对妇女一律不适用死刑,只规定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在具体适用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不适用死刑是指不能判处死刑,而并非暂不执行死刑,待分娩以后再执行死刑。(2)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一律不适用死刑包括不能适用死缓。(3)“审判时怀孕”应作广义理解,既包括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怀孕,也包括被告人在审判前的羁押期间(包括公安预审羁押期间)怀孕。(4)在羁押期间已是孕妇的被告人,无论其怀孕是否属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也不论其是否自然流产或者经人工流产以及流产后移送起诉或审判期间的长短,都不能适用死刑。对于怀孕的妇女,无论是在羁押时还是在受审期间,都不应当为了判处死刑而强制其做人工流产,如果已经人工流产的,仍应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得判处死刑。(5)如果审判时没有发现其怀孕而作了死刑判决,在执行前才发现其正在怀孕,应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11条的规定:“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或者“依法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