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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校长涉性侵杀害女童
副校长涉性侵杀害女童,而被害女童只有6岁,过完暑假就上小学一年级了。校长们都是怎么了?怎么频频曝出校长强奸幼女的丑闻,这次甚至是将6岁的女童杀害。他怎么下得去手呢?这样禽兽不如的人是如何当上校长的?
河北一副校长涉嫌性侵杀害6岁的女童陈新,陈新在被发现是全身赤裸,下体有血迹,双腿被折断,头部被透明胶带一圈接一圈的缠满,又套了四五层塑料袋。陈新在7月27日失踪,家人报警。7月28日,警方立案,并扩大了寻人范围。8月2日下午2点左右,被害女童陈新的尸体被找到。女童的家人痛不欲生。女童家人称,从遗体状况来看,孩子遭受性侵害的可能性极大。目前,警方已对遗体进行尸检,截至8月4日,女童家属尚未拿到尸检报告。
奸杀女童当初死刑
根据刑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利用残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绑、捂嘴、卡脖等强奸妇女的;在行奸过程中肆意蹂躏妇女的;长期多次对某一妇女进行强奸的;强奸精神病患者、严重的痴呆症患者、孕妇、病妇的;等等。
(2)强奸妇女多人的,既可以是多次强奸多名妇女,又可以是一次强奸多名妇女,多人是指3人以上,既包括妇女3人以上,又包括妇女、幼女共3人以上,但不包括幼女3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是指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公园、剧院等人来人往较多的场所。
(4)二人以上轮奸的。是指两名以上的男子在同一较短的时间内出于共同的强奸故意对同一妇女先后轮流强奸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行为人在强奸妇女之前或在强奸过程中故意使用暴力或因自己的性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或直接导致当场死亡或经治疗无效死亡;如果出于杀人故意而采用暴力将其杀死后再进行奸尸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奸尸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
如果行为人在强奸妇女后,出于报复、灭口、逃跑的目的又将妇女杀害或伤害的,应以强奸罪和故意伤害罪或故意然人罪并罚。其他严重后果,是指因强奸行为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婚姻破裂的等情况。
对于强奸犯出于报复、灭口等动机,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杀死或者伤害被害妇女、幼女的,应分别定为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按数罪并罚惩处。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