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东平多名女生称遭性侵
山东省东平县斑鸠店镇中学一名初二女生被迫与三名吸毒男子发生性关系。
在当地,上述社会青年诱骗初中女生已是公开的秘密。除上述初二女生外,还有3名女生称曾被迫与这些男子发生性关系。当地警方透露,犯罪嫌疑人承认发生性关系的女生,“从11岁到15岁的都有。”
据调查,这几名男子长期将车辆停在学校门口,通过QQ等聊天工具加女生为好友,通过送手机等方式骗取女生好感后发生性关系。
当地警方表示,嫌疑人供述称曾与多名女生发生过性关系,但都是彼此自愿,目前已将其中一名嫌疑人以放火罪的名义“控制起来”。此外,部分女生受侵害后并无保留相关证据,在办案上增加难度。
警方有包庇行为吗
1月4日下午,李家人到东平县刑警大队报强奸案。但至今警方没有给他们受案回执单,也没有给他们立案通知书或不予立案通知书。他们怀疑警方未予立案。
李家人还提到了报案时的几个疑点。1月4日晚李某的舅舅陪同做笔录,他说警方伪造李某的说法。“李某原话是‘他扒我衣服’,我却看到警察在电脑上打‘李某把外套脱了,又坐在床边帮黄某峰脱衣服。
李家人提供的一份录音显示,6月24日,刑警队一警察称,“人家通过市里给县里打了招呼,县里给局里打了招呼,我们也没办法。”对于这一说法,有记者向东平县公安局一名负责人求证,未获回应。
女生是否自愿是焦点
东平县公安局向泰安市公安局报告中看到,李某在酒店和黄某峰、黄某武等四人发生性关系是自愿行为。黄某武、卢某刚、郑某才三人供述:“发生性关系时,李某没有任何反抗,且积极配合。”
《调查情况》认为,根据初查的情况看,现有证据证实黄某峰等人与李某发生性关系时没有强迫行为,且李某当时已满14周岁,故黄某峰、黄某武、卢某刚、郑某才不构成强奸罪。
有律师表示,李某没有抓、打、踢这种反抗的行动,并不代表她就是自愿的。当时情形下,四个吸毒的男性成年人面对一个14岁的女孩子,实际上是一种胁迫,她不敢反抗,不能反抗。
邦邦点评
在国际上,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已经不再看是否妇女有无反抗行为了。以前,认定强奸罪需要侵犯者的武力威胁或其他胁迫,也强调受害人的反抗意志和行为。
但是,后来人们发现受害人的反抗通常导致袭击者逐步加剧暴力程度,进行反抗的受害者更可能受到伤害。而且,指控一项犯罪关注的重点应该放在行为者行为上,而不是受害人身上。
只要违背妇女意志就能认定为强奸罪。当然按这个标准,调查取证有难度,除了口供外,还需要体液、衣物液体、身体伤痕等物证佐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