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母亲公园内与男子当众激情
母亲公园内与男子当众激情,深情投入,旁若无人。有学者曾经提过“性爱三原则”,即“自愿、成人、私密”。同时他也说过:“性与生俱来,但不能胡来”。由此看来,性爱是有原则的,不遵守原则,是对社会文明的破坏。更何况,这种事情让自己的儿子观摩不太好吧......
据爆料,8月3日下午,一对疑似情人的男女在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公园上演了近30分钟的“活春宫”,男女大概三四十岁的样子,只见女子穿着裙子面对面坐在男子大腿上,男子时不时用力将女子用力抱住,似乎在借力用力……不一会儿一个小男孩的出现并不停督促妈妈要走,可是这位母亲正处于水深火热之时并没有离开意思。
公共场合发生性行为违法吗
成年男女自愿发生性关系本身并不违法,现行法律也没有规定男女自愿在公共场所当众发生性行为属于违法,因此按照罪刑法定原则,该行为不构成犯罪。
违不违法就要看实际情况了。如果行为太过激烈是有可能违法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当众裸露生殖器官的可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如果故意裸露行为的实施者是精神病人,那么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三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