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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患癌老伴沉江
老汉送患癌老伴沉江,是为了不让老伴再受病痛的无限折磨,却让自己走进了监狱。这位老汉的故事不可谓不让人同情。但是毕竟法不容情,助人自杀和安乐死目前在我国都没有合法化,这两种行为都会被判为故意杀人罪。
经不住老伴叶爱珍的多次恳求,也不忍心老伴因为癌症而痛不欲生,残疾的老汉汪卫国忍痛送患癌老伴沉江。因叶爱珍全身浮肿,一时沉不下去,随着江水漂流走了。汪卫国眼睁睁看着妻子随水漂流,沿着江堤哭着追了几百米远,不忍离去。被沿岸一渔民看见报了警。法院认定成立汪卫国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在法庭上,汪卫国的儿子多次哭诉自己不孝,恳求法院轻判。
助人自杀与安乐死属故意杀人
(一)根据刑法的规定,教唆、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考虑到在教唆、帮助自杀中,自杀者的行为往往起决定作用,因此,应根据案情从宽处罚。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很积极,作用不大,主观愿望出于善意,这时可不以犯罪论处。但是,教唆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自杀,由于自杀者限于精神状态或年龄因素对于自杀缺乏正确的认识和意志控制能力,对此,不仅要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而且还不能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对实施积极的安乐死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所谓安乐死,通常是指为免除患有不治之症、濒临死亡的患者的痛苦,受患者嘱托而使其无痛苦地死亡。安乐死分为不作为的安乐死与作为的安乐死。
不作为的安乐死(消极的安乐死),是指对濒临死亡的患者,经其承诺,不采取治疗措施(包括撤除人工的生命维持装置)任其死亡的安乐死。这种行为不成立故意杀人罪。
在我国,救死扶伤是公民的道义责任,是医务人员的职业责任。对生命垂危、痛不欲生的患者,应尽量给予医务上的治疗和精神上的安慰,以减轻其痛苦。人为地提前结束患者生命的行为,还难以得到一般国民的认同;即使被害人同意,这种杀人行为也是对他人生命的侵害。特别是在法律对实行积极的安乐死的条件、方法、程序等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实行积极的安乐死所产生的其它一系列后果不堪设想。在法律未允许实行积极安乐死的情况下,实行积极安乐死的行为,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既不能认为这种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也不宜以刑法第13条的但书为根据宣告无罪。当然,量刑时可以从宽处罚。从各国刑法理论研究和刑法实践趋势来看,积极安乐死无罪化,或许可以逐渐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