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摔女婴警察被控制
摔女婴警察被控制,不控制也无法说服民众。这名警察摔女婴,摔掉了职责,摔掉了公安的头衔,摔掉了自己身上的一身制服,摔掉了自己胸前的那一枚警徽,摔掉了本该属于自己的信任,更重要的是摔出了这个社会最阴暗的一面,部分人民警察的行为实在让人无法苟同。
近日,在河南林州“民警摔女婴”的案件中,摔婴民警郭增喜已在8月17日晚被林州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刑拘并异地关押,同时,林州市市委表示,林州市公安局及林州市卫生局将陪同受伤婴儿赴北京检查。然而,昨日(18日)林州市卫生局局长透露说,目前婴儿家属尚未启程,公安部门还在做家属的“工作”。安阳市已经组成调查组,将对“警察摔婴”事件背后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查并追究责任,责任不是口头说说的,需要落实在行动上。
故意伤害罪的处罚
故意伤害罪是指侵犯或者损害被害人身体的行为。被害人可以是一个健康人也可以是一个本身有疾病的人,而导致病情加重或者死亡。
故意伤害罪的刑事处罚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里是指实施其他故意犯罪,而其行为又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具体说来,即在本法条文标有“致人重伤”、“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等字样的犯罪,应当按照本法各该条的规定,定罪量刑,不再适用本条的规定。例如,放火、决水、爆炸、投毒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115条定罪量刑;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致使被害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36条定罪量刑;非法拘禁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38条定罪量刑;抢劫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63条定罪量刑。
河南林州民警摔女婴属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情形,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