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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检察院首推高拍仪 律师的阅卷权有限(图)

2013年08月21日  来源:法邦网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导读:

北京朝阳检察院首推高拍仪,方便律师复印卷宗,一直以来律师阅卷难都是我国当前刑事诉讼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因为阅卷的困难,律师在办案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这样或是那样的阻碍,而作为为了实现法律自由 、公平、秩序、效律的律师,他们需要在法律的范围内被赋予更多,更合法的权利,去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于律师辩护阅卷权的行使设置了较多的限制,新律师法虽然扩大了律师阅卷的范围,但由于缺乏明确的制度保障,辩护律师的阅卷权很难落实,律师的阅卷权在实践操作中到底有哪些限制呢?

事件回顾:

北京朝阳检察院首推高拍仪

为了方便律师阅卷,朝阳检察院在本市首次推广使用案卷高拍仪。从该院律师接待制度工作会上了解到,这种高拍仪将大大缩减来院内阅卷律师的时间。原本一本100页的案卷,律师需要20多分钟才能复印完成,现在只需要5分钟便能复印完毕并转化电子版。

高拍仪拍摄完毕后案卷会马上转化成电子版到电脑上,律师可以很快将案卷带走。检察院减少了复印机设备维护的大量费用,提高了每天律师接待量。

高拍仪拍摄后的电子格式更利于保存,并且低碳环保,而一台高拍仪成本仅为700余元。(来源:京华时报)

法邦时评:

律师的阅卷权有限

一、我国法律、法规有关律师阅卷权的内容介绍

律师为了全面、详细地了解案情,更好地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有权查阅案卷材料。而具体律师在何时享有阅卷权,对哪些材料享有阅卷权以及如何享有,我国的相关法律对此给予了具体的规定:

根据我国《律师法》以及《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的鉴定材料;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而《人民检察院的规则》第3条的规定,上面所述的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等为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以及提请审查起诉而制作的程序性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有资格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进行鉴定所形成的记载鉴定情况和鉴定结论的文书。

《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20条对律师阅卷的地点与具体操作步骤有较为详细的规定:辩护律师或者经过许可的其他辩护人查阅、摘抄和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应当向审查起诉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审查起诉部门应当要求提出申请的辩护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提供表明自己身份和诉讼委托关系的证明材料。审查起诉部门接受申请后应当安排办理;不能当日办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在三日内择定办理日期,告知申请人。查阅、摘抄和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应当在文书室内进行。《人民法院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为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提供方便,并保证必要的时间。

由上面具体的法律及相关解释可知,律师只能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享受阅卷权,而在案件的侦查阶段并不享有阅卷权。且其阅卷权的实现主要是依赖于检察机关,大部分的阅卷都需要在检察院进行。即便案件进入了诉讼阶段,其可以在法院进行阅卷,但案卷材料的提供者仍然是检察院,检察院可以自由决定提供哪些证据材料至法院以供查阅。

二、律师阅卷权的局限性

由上面法律、相关解释的具体规定可知,律师有阅卷权且相关机关必须予以配合。这是确定而值得肯定的。但具体到操作层面上而言,上述的规定能否很好地保障律师执业过程中的阅卷需要呢?笔者认定还是存在以下缺陷的:

(一)律师的阅卷权有限

律师在案件侦查过程中是无权阅卷的。其在审查起诉阶段只能看到诉讼文书和技术性的鉴定材料,而其他有关犯罪事实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和辩解则不允许律师查阅。在司法实践中,连法律规定的阅卷范围都达不到,检察机关只向律师提供仅能反映涉嫌罪名的拘留证、逮捕证、搜查证等采取强制措施的、没有什么实际意义的文书,至于立案决定书、批准逮捕决定书、起诉意见书等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案件情况的诉讼文书,办案机关一般不向律师提供。到了审判阶段律师阅卷范围更窄得可怜,一方面,其阅卷的范围依赖于检察院自由证据的提出,但检察院向法院提交哪些证据没有法律进行规范,而完全由其自行决定。另一方面,律师可以阅的卷是指控犯罪事实的起诉书、相关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等。再者,阅卷权始终同样依赖于检察机关。

由此,我们可以得知,不管是在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审判阶段,律师都是没有办法看到指控犯罪事实的全部材料的。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其被定义为“检察机关的对立方”而被“严防死守”,故其实很难看到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控诉不利的证据。

(二)阅卷的时间无法得到保障

对于比较简单的案件可能不存在阅卷时间不够的问题,但对于一些比较重大或复杂的集团犯罪、共同犯罪的案件,卷宗就比较多,可能光证据就有几十卷。如此多的案卷光看一遍都要花费很长时间,更别提在其中仔细推敲了。而律师在案件审查起诉时开始接手,直至案件开始审理,这其中的时间可能光看完证据就不够。。

(三)法院阅卷的局限性

我国法律规定律师可在案件诉讼阶段到法院阅卷。看起来充分地保障了律师的阅卷权。但实际的司法操作中却有诸多限制。首先,法院没有专门给律师安排阅卷的场所,只能在办公室当场阅卷,这样显然不能让律师充分地了解材料信息。那么其只能选择将材料复印带回去进行研究。但法院为了避免材料的遗失,是不允许将案卷拿出法院的。故律师只能在法院内部进行复印,从而不得不承受高于市场价数倍的复印费。而法院办公室一般也就一台复印机,由于受理的案件比较多,往往十几名律师排长队等候复印。

现如今,北京朝阳检察院首推高拍仪,律师在复印材料上确实节省了很多时间,给律师带来了很大的方便,检察院也提高了办案的效率,但是,律师的阅卷时间,以及需要阅卷的内容还是存在很大的局限,仍需要更多的保障。

网友评论(来自新浪微博):

电子方式办案已经成为时代趋势

@朝花夕拾-覃华:首先是赞扬。其次是建议可否在推广这种拍照方式的同时不要将传统纸质复印机给取消了,我知道电子方式是时代发展的趋势、很好很先进。但是对于我们这些笨人、手脚毛糙、眼神不好的老人来说拍照常常拍虚了,图片看得累查找和记录也不是很方便。我还是习惯传统方式复印纸质卷宗

@ 法帮网:信息化服务平台,如已扫描好供查阅就更快捷了。

@萝卜缨子0329:我一直记得一个法官私下和我说的一句话很多案子若肯听进律师一句话结局可能完全不至于完全不可收拾。。。。给律师们最大的方便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是我从检13年来最重要的职业道德之一。。。

结语:

当立法者立法不公时,律师可以作为民间代言人让人们知道,为人们呐喊;当执法者犯错时,律师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督促执法者依法办事;当司法者有偏向时,律师又以代理人或辩护人的身份来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和法律的尊严;当人们不懂法时,律师可以告诉他们法律是怎样规定的,他们应该怎样去做,律师在我国的法制进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他们的权利应该要得到充分的保障。

[责任编辑:苏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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