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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砍人事件 故意杀人者难逃恢恢法网(图)

2013年08月26日  来源:法邦网  我来说两句(7人参与)  

导语:

成都砍人事件致4死11伤,网友直喊杀人恶魔太变态。如今看似安宁的社会,却有暗流涌动,社会暴力事件屡见不鲜,像这样在闹市砍人的,恶劣社会事件,应该引起广泛关注。杀人男子的变态心理,我们无法解读,但是,法律是绝对不会放过放肆杀人的恶魔的。希望受伤的人员能够得到紧急救治,相关部门更应该彻底调查此事,还百姓一个真相。

事件回顾:

成都砍人事件

25日晚9时许,在成都市一环路北四段发生一起伤人案件。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警方挡获审查,据成都警方消息,昨晚9时25分,民警到达现场对正在行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果断处置,在鸣枪警告无效的情况下,开枪击伤犯罪嫌疑人并将其抓获。

今日凌晨2:41,成都市官方微博“平安成都”发布消息:成都市公安局第一时间调集警力全力开展工作。现场民警积极协助120,第一时间将多名伤者分别送往就近医院,相关医院均已组织最强力量,全力救治伤员。截至目前,该案共15名群众受伤,3人因伤重抢救无效死亡。现已查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男,41岁。目前,警方正全力开展案侦工作。

鸣枪警告无效击伤犯罪嫌疑人据目击者讲述,昨晚9点左右,一辆42路公交车在一环路北四段附近停了下来。车门打开后,乘客们四处逃窜,有人高喊:“杀人了!”只见一男子从公交车上跑下来,手里拿着一把约20厘米长的匕首,一路跑一路砍。目击者裴先生说,那男子没有目的一阵乱砍。

男子沿一环路北四段跑到一路口后,继续行凶。“有个女的肚子遭捅了,躲到我们店里。”路口做生意的罗先生回忆起案发一幕,嘴角颤抖,后怕不已。当时罗先生正在吃面,突然一位浑身是血的女子闯进店里,捂着肚子,不停喘气。罗先生见状立马追了出去,看见一个穿红色衣服的男子拐进了旁边的巷子里,又连续捅伤了好几人。据目击者描述,行凶者是一名30岁左右的男子,平头,身高165厘米左右,偏瘦,身穿一件红色上衣和一条灰色裤子。

许多市民纷纷拨打110、120。21时18分,成都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报一环路北四段有人持刀伤人。接警后,巡警和属地派出所立即前往处置。21时25分,民警到达现场,对正在行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果断处置,在鸣枪警告无效的情况下,开枪击伤犯罪嫌疑人并将其抓获。(来源:人民网)

法邦时评:

故意杀人情节严重可判死刑

该男子发了疯似的在闹市中,挥着刀,向人群砍去。真心不能理解,杀人是我国法律规定的罪地的“底线”,谁要是触犯这条黄线,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犯故意杀人罪的,情节严重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网友评论:(新浪微博)

狂暴之徒必须被严惩

@神秘的维克多:最近这类伤害无辜的丧心病狂之徒不断增多,对这类歹徒不能用一般刑罚了。

@依然1999的小窝:无论你受了多大的委屈,遭受了多么不堪的痛苦,都不应该去伤害这些手无寸铁的无辜市民。

@笨蛋花无缺:除了严厉打击和严厉惩治犯罪之人,我实在想不出还有什么可说的,寻求正常的诉求途径及驱除内心的阴暗面,似乎也是当下之人研究滴..

结语:

对于没有人性的狂暴之徒,法律将给与严重的刑罚,以还社会安宁和谐。(法邦网)

[责任编辑:王智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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