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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刘虎被刑拘 大V变大谣涉寻衅滋事罪吗(图)

2013年08月27日  来源:法邦网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导读:近日,记者刘虎被刑拘,又一位“大V变大谣”了,每个人都有一颗八卦的心,特别是涉及高官的或者情色的,想发掘真相、了解真相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不能利用民众的好奇心理来造谣,无事生非。有的人好心办坏事,有的人,唉,不说了。

事件回顾:

微博曝记者刘虎被刑拘

25日凌晨,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新快报》记者刘虎因涉嫌制造传播谣言,已被北京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此前,刘虎曾在网上举报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马正其涉嫌渎职侵占等。

刘虎的妻子秦女士发微博称,23日中午,重庆市渝北区龙溪派出所接到由北京市公安局两名警员送达的拘留通知书,该通知书中称刘虎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

秦女士表示,她已委托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的周泽律师和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的斯伟江律师,担任刘虎的辩护律师。(来源:京华时报)

法邦点评:

以寻衅滋事还是其他罪名处理尚存争议

一、网络造谣以寻衅滋事罪论处恰当吗

前有秦火火,后有刘虎,均因为网络造谣涉嫌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被刑拘,但是直到目前为止,还是不少人质疑网络造谣以寻衅滋事罪论处恰当,为了搞清楚这个问题,先来看一下寻衅滋事罪的构成特征: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网络造谣行为显然不属于上述1到3种行为方式,那么就只剩下第4种,如果要满足第4种所描述的特征,就要对“公共场所”进行分析,那么网络是否属于“公共场所”呢?一种观点认为,按照传统的关于公共场所的定义,其应该是实体的空间,即供人们工作、学习、社交、娱乐等的场所。随着网络的兴起,网络这一虚拟的空间同样给人们提供了与实体空间一样的条件,人们在网上也能工作、交流、娱乐,因此应该将网络归于公共场所;另有人认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对刑法的解释应该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不能超出一般国民的预测可能性。公共场所是指处在人群经常聚集、供公众使用或服务于人民大众的活动场所时产生的场合。而互联网,是指全球性的网络,是一种公用信息的载体,虽然互联网是由真实的人构成,是现实社会在网络上的延伸,但是在人们的观念中只是一个信息平台,将互联网解释为公共场所,明显超出了“一般国民的预测可能性”。故互联网不是寻衅滋事罪中的“公共场所”。

北京大学法学院张千帆教授认为,网络行为不是实体行为,而是言论。而“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中,也没有包含网络造谣行为。在没有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的情况下,强行入罪,并不妥当。

二、网络造谣可能涉及的其他罪名

我们知道,刑法中并没有单纯的网络造谣罪。有专家指出,“此前出现了一些网络传谣事件,比较常见的罪名是侮辱罪、诽谤罪、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等。”根据刑法第246条之规定,侮辱罪和诽谤罪在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况下,系告诉才处理的罪名。目前,记者刘虎也不存在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煽动分裂国家的行为。

所以最终记者刘虎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什么罪,确实存在争议,现在下结论为时尚早。

网友点评(新浪微博):

一场“打谣”风暴已经展开

@梁新春律师:记者刘虎涉嫌造谣被刑拘 实名举报还敢做吗

@18岁的刚毅passion:#抓造谣推手治网络谣言#北京警方跨省赴渝抓获新快报记者刘虎苏州警方跨省进京逮捕网络爆料人周禄宝微博大V薛蛮子遭举报嫖娼被警方带走……一场“打谣”风暴已经展开希望从此后网络世界不再谣言遍地

@西西2999://@中品传媒CBCM: //@小树林s:微博就是大痰盂。允许吐槽但禁止大小便。

@YBC袜子帝-江南那货:记者刘虎涉嫌造谣被刑拘 又是实名举报惹的祸分享自 @1076684233:中国证券网有权的天天在电视里报纸上说谎球事没有没权的上网发微博一旦招惹谁不高兴了分分钟把你抓进去中国社会多和谐说个慌都会被警察蜀黍抓哦大家要做诚实的好童鞋~

结语:

作为一个中国人,我相信中国民众最最质朴、诚实、善良、勇敢,谣言必将止于智者,不攻自破。(法邦网)

[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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