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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被挖眼案侦破细节
警方披露男童被挖眼案侦破细节,针对之前公众“拿死者顶罪”的质疑一一回应。原来,残忍挖掉男童双眼的人真的是不久前跳井自杀的男童的伯母。这个结果似乎在意料之中又在意料之外。而今,被挖眼男童再也看不见太阳,凶手虽逝却仍然难平民愤。众人最关心的问题,是无辜男童的未来该怎么办?
山西汾西“8•24”伤害儿童案已于3日告破,犯罪嫌疑人为已经跳井自杀的受害男童郭某的伯母张会英。针对公众认为的拿死人顶罪、信息公布缺失的诸多质疑,山西警方4日披露了案件的部分细节和侦破过程。临汾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处在此次案件中负责对现场提取物证进行检验鉴定。在目前公布的调查结果中,关键证据是:在犯罪嫌疑人张会英的紫色衣服上,多处检验出受害男童郭某的血迹,同时从这件衣服上,检验出张会英的DNA。同时在紫色上衣的领口和两个袖口处提取了多处的斑迹,经过检验是混合的DNA峰谱,其中包含有儿童郭某和张会英的DNA分型,并且这个分型不支持其他人所留,由此说明这件衣服是张会英所留。
“犯罪嫌疑人在抢救孩子的过程中并没有出现过。”临汾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政委张丽青介绍说,“有人证实,一名穿着紫色衣服的女人把受害儿童抱走了。”“我问孩子,坏人像不像你大大(方言,伯母),孩子先说像,之后又说不像。”张丽青说,受害儿童在最初时情绪很不稳定,孩子只能肯定只有一个人,而且是女性。随着受害儿童郭某的病情日渐稳定,在家长的陪同下,警方再次与孩子谈话,孩子向民警介绍了案发的过程。8月24日傍晚,郭某在家附近与小伙伴玩耍,一名女性过来呼喊“郭某,你家还打麻将吗”,郭某应承“打了”,女性说“那我抱你走”,于是郭某便跟着这名女性离开了。孩子没有拒绝这名女性带自己离开,民警介绍说,“孩子说长得和大大一模一样,以为是大大”。但是孩子又马上改口,那人不是我大大,因为大大不会要抠我的眼睛”。
警方表示,由于犯罪嫌疑人张会英自杀身亡,犯罪动机暂时难以确认。
刑事案件的侦查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五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二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二十八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第一百二十九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三十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