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
群发短信骗到175万
2013年2月,商丘市某公司经理乔某,正准备将自己购买土地的175万元钱汇走时,突然收到一条短信,内容是:“请将钱汇到卡上,卡号为……”乔某以为是收款人发来的,遂于当天10时许将175万元汇到对方账户上。
随后,乔某和应该收款的人联系,发现对方并没有收到这笔钱,于是报案。
而骗得这么大一笔钱后,肖某夫妻喜出望外,贺某某先后4次支取了139800元,并刷卡消费购买了价值196046元的黄金、钻戒等物。
办案民警通过查询,发现发信息的手机卡号属地是湖南。受害人175万元汇出后,在湖南长沙消费。确认这是一起短信诈骗案后,警方迅速冻结了卡上剩下的钱,并在湖南将肖某夫妻抓获。
肖某今年33岁,湖南人,曾因抢夺于2001年被判刑1年半。据肖供述,2011年12月26日至2012年2月1日期间,他利用群发汇款短信的方法,分别诈骗杨某、蔡某强、王某岑、韦某丽、周某耀、杨某夫、沈某兵、熊某等12人共计90600元,而乔某的175万元是他收到的最大一笔款项。
案发后,所涉赃款大部分追回,发还被害人。
法邦点评:
犯诈骗罪罪无可恕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本案中,肖某夫妇诈骗175万,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一般而言,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有其他情节,特殊情况下可以从轻、减轻、免除或者从重处罚。
结语: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纸是包不住火的,靠骗来发财的人,最终会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法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