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盘江开闸放水冲走10人
南盘江开闸放水冲走10人,导致3人遇难2人失踪。事故原因尚且未知。三条活生生的生命就此陨灭,让人悲痛。是不是因为南盘江违规开闸而导致悲剧的发生?在开闸放水时为何不能考察江上是否有人?人命是如此珍贵,又是如此的脆弱,不管做什么都应该以人命为考量,要对生命负责。
据悉,昨日下午1点多,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的南盘江段上游突然开闸放水,将正在河道进行清理作业的10名工作人员冲走,造成3人遇难两人失踪。对此,宜良县政府新闻办回应称,该县一社区居委会组织两船10人对辖区内盘江河道进行水葫芦清洁打捞,作业过程中发生沉船事故,事故原因正在调查。
开闸放水应遵守的规定
南盘江开闸放水冲走10人,导致3人遇难2人失踪。这是否是随意开闸放水导致的悲剧还不得而知,但众所周知,水电站泄洪开闸放水都应遵守相应的规定和程序,要以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为重。
国家对水电站泄洪及放水发电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相应的行业标准、规范,对水电站正常生产发电放水造成的安全事故不能进行有效地约束和规范。
但根据我国《防洪法》明确规定,“泄洪要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这里的安全的外延很广,不但指注意自身的安全,还包括沿河群众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沿河居民在河边洗涮、游泳、戏玩、渡船,充分享受大自然,其中不乏妇女、老人和儿童,河坝的突然泄洪无时无刻不在威胁着他们的安全。
水库管理单位应按照《防洪法》规定应当在确保他们的安全情况下进行泄洪,可以采取电视、公告、沿岸设立广播通知或在泄洪前安排快艇沿岸用喇叭通知等方式发出通知,探索出一条通知、示警的有效方法出来,尽管可能花出相当的人力、财力保证河道下游居民知晓水库泄洪,而做出应对措施,避免或减少因水库泄洪给下游人民带来的损失。
《水法》第七十六条引水、截(蓄)水、排水,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