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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生翻窗入教室被玻璃刺死 学校这钱陪得真冤(图)

2013年10月12日  来源:法邦网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导语:

男生翻窗入教室被玻璃刺死,家人闻讯后痛不欲生。14岁孩子不好好在学校读书,想翻墙出去玩。校园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重点,但是这次真的是个案。不是学校没管理好,是学生太调皮。孩子发生意外,谁都不愿意看到。学校这钱陪得真冤。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学校的侵权责任,结合实际并分析法条,我们找不到学校赔偿的法律依据。学校是为了息事宁人担心学校名声受损还是发自肺腑的想安慰受害学生的家长,不得而知。法和情常会发生冲突,要怎么平衡呢?

事件回顾:

男生翻窗入教室被玻璃刺死学校赔偿28万难挽亲属悲痛

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关于该事件的情况通报中称,死者马小川,男,现年14岁。经现场勘查,尸体检验及调查情况证实,9月25日下晚自习教室关灯后,马小川翻窗进入教室,在课桌上行走时,不慎撞破教室玻璃窗,碎玻璃划伤左颈部,致其颈部总动脉窦上颈外动脉、颈内动脉、颈静脉破裂。在送往医院救治途中失血性休克死亡,排除他杀。

知情人士透露,该校的一名初一学生在晚自习上课之后翻窗进入教室当中,却不幸的撞破了该校教室玻璃窗,而撞碎的玻璃将该学生的左颈动脉划破,血流如注,最终失去了年轻的生命,同时群乐中学也因为校园安全管理不力,赔偿死者家属损失28万元人民币。(来源于成都商报)

法邦时评:

学校这钱配得真冤

《侵权责任法》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该男孩14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且并非因为第三人受害。根据法条可知,当限制民事能力人在学校收到人身损害时,学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即没有过错,就不用承担责任。在案件中,学校禁止学生晚自习后离开学校,是学生擅自违规翻墙,才发生的悲剧。学校责任在哪儿呢?难道是安装的玻璃易碎?谁家的玻璃遇重物撞击也得去碎啊。再看老师管理到位吗?老师安排学生回宿舍休息,并没有护送义务,小川自己跳进教室,让人防不胜防啊。

综上,学生尽到了监护职责,没有过错,不需承担责任。

网友评论(腾讯微博):

不作死就不会死

@无声的世界: 学校这钱赔得太冤了!

@大王一: 男生翻窗入教室被玻璃刺死 武侠动作切莫乱学

@周袁鑫: 我说不作死就不会死。

结语:

小川都离我们而去了,不能再责备他。只是小朋友们不要再模仿影视剧桥段了,跳窗及其他行为很危险的。(法邦网)

[责任编辑: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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