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宣化女学生村官被性骚扰
宣化女学生村官被性骚扰,大学生村官处于弱势的地位。对农村的环境不熟悉,很多工作受村书记掣肘,相当于一个闲职。女大学生受到的歧视更多一些。
据该网帖描述,徐晓云是2012年省选大学生村官,2012年11月被分配到张家口市宣化县洋河南镇党政办工作。从上班开始,刘鹏就经常骚扰她,威逼她,让徐晓云跟他“好”。“刘鹏一直给我打电话骚扰我,还多次对我性骚扰”,“想让我给他做小媳妇”。“我拒绝他多次之后,他特别愤怒,就拿我的工作威胁我。”发帖人自称是来自农村的孩子,为了不失去工作,一直不敢把遭性骚扰的事情告诉家里,也不敢告诉镇里的领导。据了解,李佳乐是宣化县司法局一名办公室科员,现在已经被停职。
对性骚扰说“不”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刑法中规定有强奸罪、强制猥亵或侮辱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扰乱公共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等。
“从我国性骚扰的现状来看,这样的法律保护是远远不够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专家组组长巫昌祯说,这是因为,刑法等法律的规定对于大量存在的一般的性骚扰形式并不适用;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又偏向于公共场合,对隐蔽环境中的性骚扰缺乏有效的惩处。 正是由于性骚扰这一概念此前没有明确进入立法视野,导致现行法律针对这一问题的规定太过原则,可操作性差,让法院、公安部门等在处理性骚扰案件时处于无法可依的境地。
尽管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首次将性骚扰明确纳入法律规范之中,是这一立法领域的一大进步,但禁止性骚扰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只是立法的‘初级阶段’,还有许多问题有待解决。(法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