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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杀妻富二代翻供 控辩双方争议或成保命关键(图)

2013年11月05日  来源:法邦网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导语:

备受关注的南京富二代杀妻案开审,庭审中,吉星鹏当庭翻供,称是妻子先拿的刀。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吉星鹏应定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情节、对被告人的刑罚适用三个争议焦点进行激烈辩论。而这三个争议极有可能成为被告“保命”的关键。

事件回顾:

南京杀妻富二代翻供

“她跑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我就把菜刀夺了过来,她又往房间跑……”法庭上,吉星鹏称,案发时,是妻子小祁先拿的刀。公诉人当庭指出,吉星鹏“当庭供述和以前供述不一致”。对此,吉星鹏反驳说:“怎么会不一致?我有10份口供。”“到底应该采用你哪一份供述?”面对公诉人的质问,吉星鹏先是回答“第一份”,后又改口称,以“我在庭上说的”为准。对自己前后不一的供述情况,吉星鹏当庭解释称:之前不一致的供述“是依据推断作出的”。

吉星鹏在法庭上表示,妻子小祁确实是因他而死的,他酒后没能控制住自己。但他称,在伤害妻子的过程中,他一直想着今后两个人还要在一起生活,所以一直没伤害到她的脸,不希望妻子脸上今后有伤疤。

法邦点评:

是否构成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要判断被告是否构成自首关键要看是否自动投案。本案中,被告吉星鹏在用菜刀砍伤妻子20多刀后,曾被破门而入的父母制止。但吉星鹏在父亲上楼报案、母亲出门求救后,又去厨房拿了水果刀,继续伤害妻子,不存在自首情形。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网友评论(腾讯微博):

孩子怎么办

@边建玲:有什么可否认的?难道在那个一瞬间,有30多刀的不故意?

@上海梁祝:唉,钱害了贪官,害了富二代,害了整个社会。

@虚月:孩子怎么办??!妈妈被20+刀杀害了、爸爸马上面临故意杀人罪入狱、孩子怎么办??!谁来管孩子?

结语:

“我想给我岳父岳母道个歉,你们把养育21年的女儿交给我,我没有好好照顾,却死于我手,我清楚你们此刻痛苦万分,我感同身受,毕竟她是我曾经挚爱的女人,这辈子唯一的妻子,但我没办法让她活过来。”早知如此又何必当初呢!

[责任编辑:董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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