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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应废除 幼女不是卖淫女(图)

2013年12月09日  来源:法邦网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嫖宿幼女罪应废除

嫖宿幼女罪应废除,幼女不是卖淫女。嫖宿幼女罪,一直颇具“中国特色”,顾名思义,嫖宿幼女的意思,是对卖淫的幼女进行了嫖娼。幼女是十四岁以下的女孩,试问,一个心智都尚未健全的女孩缘何有了“卖淫”的资格?若不是被引诱、被强迫、被利用,她们如何能躺在千百人爬过的肮脏大床上等待“客人”?嫖宿幼女罪应废除,最高法表示会认真考虑。嫖宿幼女罪应废除!这毋庸置疑。

12月7日获悉,今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关于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议时,明确表示完全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认为以嫖宿幼女罪定罪量刑,虽然对被告人进行了处罚,但也认可了幼女“卖淫女”的身份,这一标签是对幼女的极大侮辱。最高人民法院希望能够与社会各界共同推动全国人大法工委尽快立项废除该罪名,如果一段时间内该罪名依然未被废除,最高法院会进一步规范该罪的适用。今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意见》第20条规定,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嫖宿幼女罪应废除

6日召开的防范性侵幼女研讨会上,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孙晓梅从2010年开始持续提出取消嫖宿幼女罪的建议。今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939号建议的答复》中表示,完全赞成孙晓梅代表提出的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议,“无论从法理上,还是从未成年人保护层面,废除嫖宿幼女罪都有充分理由”。

“我们经研究认为,只有废除嫖宿幼女罪才能真正解决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中表示,废除嫖宿幼女罪,能够解决强奸罪与该罪之间根本性的逻辑矛盾;能够更好地保护幼女名誉,实现“儿童最大利益”目标。以嫖宿幼女罪定罪量刑,虽然对被告人进行了处罚,但也认可了幼女“卖淫女”的身份,这一标签是对幼女的极大侮辱。

最高法院在答复中表示:“总之,我们希望能够共同推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尽快立项废除该罪名,如果一段时间内该罪名依然未被废除,我们将加强调研,进一步研究规范该罪的适用。”

今年5月23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在答复中称,简单取消嫖宿幼女罪可能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

法工委认为目前主要问题出现在执法环节,法律适用错误导致一部分明显属于强奸性质的案件,被作为嫖宿幼女罪处理,确有“降格”之嫌,比如有的案件行为人明显使用了强迫、威胁手段,或者明知道幼女被他人采用了强迫、威胁手段,依法应当属于强奸罪,但按照嫖宿幼女罪处理了。有的错误地认为只要给付钱财了,就是嫖宿,进而把引诱、欺骗在校学生等未成年人发生有偿性关系这种奸淫幼女的犯罪行为,也按照嫖宿幼女处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引发群众非议的主要是这类案件。”对此,全国人大法工委提出,“需要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的界限,并加强法律监督,保证严格执法。”

但全国人大法工委也表示,对于代表提出的研讨取消嫖宿幼女罪的建议:“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计划,纳入下一步刑法修改完善工作中认真考虑。”

嫖宿幼女罪应废除,为了祖国的下一代,为了儿童的切实利益,嫖宿幼女罪无论如何都应废除。这样的事情是严峻的、理应被重视的。牵扯的感情之痛、之烈令人难以想象。希望是美好的,现实是冷酷的。有问题找律师,最好的是没有问题。(法邦网)

[责任编辑:田凤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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