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语:
地铁摸腿男被抓,摸腿男已经作案十几起,现在才被抓获,都是因为受害人的沉默。女生们遭遇咸猪手却不声张,出于什么心理呢?碍于面子,想息事宁人;不甘被轻薄,暗喜被轻薄;还是担心坏人害自己……但是经验告诉我们,遭遇咸猪手,反抗就对了。为了使骚扰着付出代价,最好利用手机录音录像,多留下证据。反抗既打消了扫然者的嚣张气焰,也使其被抓或受到惩处。那么,治安处罚和刑事处罚的界限在哪里呢?
事件回顾:
北京地铁“摸腿男”被抓
近日,北京地铁“摸腿男”一事在网络引发关注,照片显示,一名蓝衣男子躲在地铁座位下方,偷摸坐在座椅上的女乘客腿部,“被发现后,男子悄然离开列车”,被热传的微博称。
昨日,北京市公安局通过官方微博“平安北京”通报,称已将该男子抓获。“平安北京”称,昨日上午,北京市公安局公交总队接到了有关此事的报警,随后,民警在地铁二号线东直门站列车内将该人抓获。“经初步审查,嫌疑人朱某(男,30岁,河北承德人)对多次在地铁站内对女乘客进行骚扰的事实供认不讳。”(来源于人民网)
法邦时评:
强制猥亵妇女治安处罚与刑事处罚的界限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都对猥亵妇女的行为做出了规定,但处罚的结果差别较大。如何区分强制猥亵妇女行为的罪与否,需要把握两点:
一、坚持宽严相济原则。既然以行为的“量”来区分治安处罚和刑罚是难以改变的,而“量”的区别又在事实上做不到完全的“量化”处理,就需要利用宽严相济的原则来指引实践中的模糊地带。即对轻微犯罪的处罚应宽缓,对严重犯罪的处罚应严厉。比如对一些轻微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可以通过治安处罚解决的,就不必运用刑罚手段来解决。因此,宽严相济尤其是“宽”应成为解决《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冲突的指导原则。
二、结合基层司法机关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具有以下猥亵妇女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以猥亵侮辱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是一年内猥亵妇女两次以上或一次猥亵妇女两名以上的;
二是采取暴力、胁迫等恶劣方法强制猥亵妇女的;
三是猥亵妇女致使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损伤的;
四是猥亵妇女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摸腿男猥琐女性乘客多达十几次,即使用再宽的原则也要受刑事处罚,即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由于摸腿男在公共场合实施猥亵行为,有可能构成五年以上的加重情节。
网友评论(新浪微博):
建议看心理医生
@濑隔宝也有春天:法网灰灰,还是那句话,莫伸手,伸手必被抓。
@狸狸倾小城:咦~好恶心,幸好被抓了。
@大象无形:这分明是后现代抽象印象行为艺术嘛,呵呵。
@小雨滴:恋腿癖?建议看心理医生,否则下次被抓就丑大了。吃药去吧!
结语:
在过去的夏天里,常有猥琐男吃女乘客的豆腐,到了大冬天,渣男的荷尔蒙又战胜了理智,不能轻饶。不管遇上哪种骚扰者,女同胞们都不要沉默,最好请律师打官司。(法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