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肉小偷致死
人肉小偷致死,公民的名誉权和手机、单位等私人信息,在我国法律上基本都是受到保护的。如果通过证据证明跟现实生活中哪一个特定的主体有一一对应关系的话,那么侵犯名誉也好,侵犯隐私也好,都有可能成立。
12月3日20时24分,在连续发出“第一次面对河水不那么惧怕”“坐稳了”两条微博后,网名为“IforeverLm”的琪琪跳入河中,结束了18岁的生命。家人认为琪琪之死与一起“人肉搜索”有关。据警方通报,在陆丰市陆城某中学就读高中的琪琪,曾于12月2日到该市东海镇金碣路的某服装格仔店购物。但没过多久,琪琪购物时的监控视频截图就被该服装店的店主蔡某发布到了网络上,并配文称截图中的女孩是小偷,请求网友曝光其个人隐私。这则“人肉偷衣服女生”的信息引起了热烈反响,众多网友纷纷参与“人肉搜索”。很快,琪琪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所在学校、家庭住址和个人照片均遭到了曝光。同时,网络上也不乏对琪琪进行批评辱骂的声音。
网络审判影响司法
“网络审判”正在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和现实中的司法程序一样,“网络审判”以群体声讨为核心,包括了调查、指控、声讨和执行几个环节,已经不仅仅是一种虚拟的游戏,而是与现实世界产生了种种联系,并影响着事件在现实生活中的走向。
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并不是少数服从多数,而是多数人的利益加少数人的权利。审判制度建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弱者的利益。在多数人的意见里,我们会发现很不理性的地方,这是我们人类的缺点,包括法官,都有非理性的部分。怎样去掉非理性,保留理性,使得少数人不受到损害,就要靠审判。设定严格的诉讼程序的目的就是要把非理性的因素去掉,使得任何人都有权利获得公正的说话机会。在“网络审判”里,恰恰是理性和非理性混在一块儿,这在法治社会里是很危险的事情。
现实世界的法律应该保持固有的滞后性。任何一个技术进步,本身都会使我们侦查违法犯罪变得更加容易,同时也使违法犯罪本身变得更加容易。在两者都容易的情况下,对一个新生事物的发生不要先作出评价,先让它自发地发展,法律不要轻易地否定或者是干涉。当然了,涉及到网络色情,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地方,还需要现实世界法律主动介入,但是这种干涉或限制我认为应该保持在最低。我觉得网络社会给我们法律制度提供了一个免费的、天然的实验平台,你从中可以看出哪一个规则更好,这种实验在现实生活中是无法做的,也是不敢做的。(法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