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官员上诉后被加刑
官员上诉后被加刑,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一方提出的上诉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它是第二审程序中一项特殊原则,其目的在于切实保障被告一方的上诉权。
李学智在担任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办公室主任兼人事处处长期间,被控在查处企业污染物排放中受贿231万余元。2013年9月,西城法院一审认定其受贿36万余元,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宣判后,检方认为指控的其他190余万元受贿未被判决认定,属事实错误,提出抗诉。李学智认为自己无罪,也提起上诉。二审开庭时,控辩双方就190余万元是受贿还是借款进行了辩论。法院还认为,原审法院所作判决定罪准确,但对起诉书指控李学智收受或索要宋某190万元及价值3.4万余元手机的事实不予认定有误,应予改判。鉴于李学智部分犯罪事实为索贿,依法应从重处罚。二审法院终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李学智有期徒刑14年。
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
第二审人民法院具体运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时,应当执行下列具体规定:
1.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2.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3.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4.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5.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另外,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也不得加重刑罚。
本案属于第五种情形,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法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