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健力宝原董事长入狱期间两次减刑
健力宝原董事长入狱期间两次减刑,是在服刑期间表现太好,还是通过了其它途径获得了这样的机会,目前来说还并不是很清楚,人们应该始终坚信法院的公平公正。
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在坐牢期间两次获减刑,十年刑坐了六年于2011年出狱。近日,经由广东省高院、省检在不同场合言简意赅的通报,张海减刑所涉的弄虚作假问题已被证实,韶关佛山已有多人因涉案被查。如今张海不知所踪。公开资料显示,2007年2月12日,佛山市中院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两项罪名,一审判处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有期徒刑15年。2008年9月27日,广东省高院二审认定张海在狱中检举他人犯罪立功,将原审判决的有期徒刑15年改判为有期徒刑10年。
减刑条件是什么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有期、无期从减刑之日起算,其余从原判决之日计算。
减刑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至于要通过什么样的方式去获得法院缓刑的判决,可以求助律师。(法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