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亡夫床底藏军火
亡夫床底藏军火,如果引燃这个数量的枪支弹药,整个村庄将会夷为平地。每个家庭都有个锁得死死的箱子,里面有很多秘密或是不可见人的过往。满是枪支弹药的话,就可能构成私藏枪支、弹药罪。
1月7日15时许,家住武鸣县马头镇全苏村朗三屯村的陆女士在偶然打扫旧房子的时候,发现在与丈夫生前所居的卧房床底下,竟有一个颇为神秘的箱子。箱子里所藏之物不是金银细软,也不是钞票债券,竟豁然全是满满一箱军火,之后警方统计一共有68发步枪子弹和14枚军用手榴弹。震惊之余,陆女士觉得此事非同小可,于是便报了警。据了解,陆女士的丈夫数十年前曾经是基干民兵,这些弹药可能是当年配发给民兵后没有按规定上交的。这些弹药虽然已放了数十年,但仍保存完好,具有极大杀伤力。目前,马头派出所已将收缴的手榴弹和子弹依法移交武鸣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依法进行处理。
私藏枪支弹药罪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国家禁止任何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1996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都是违法犯罪行为。由于枪支、弹药一旦失控,就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被一些犯罪分子用来实施杀人、抢劫、绑架等违法犯。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行为。所谓私藏,是指持有和隐藏枪支、弹药的非法性。即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未依法取得持枪证件而持有、携带枪支、弹药,或者虽有证件但将枪支、弹药携带出依法规定场所,或者在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禁止私人持有的枪支、弹药,而故意隐藏不交。如果不知道自己收藏的物品中有枪支、弹药,因而没有交出的,不构成犯罪。(法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