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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状告林志玲 禁止淫秽广告(图)

2014年01月15日  来源:法邦网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小学生状告林志玲

小学生状告林志玲,最后市长判定广告并未违反《广告法》,没有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但是不得不说为广告人提了个醒:广告案能不能做的有创意一些?就算志玲姐姐肯露,总不能让暴露成为广告的唯一永恒亮点吧。

日前,泰州市长信箱收到一封小学生致市长的一封信,写信的小学生在信中提到“林志玲的广告,会让我经常忍不住想这个画面,影响学习声称,请市长帮我,不要再伤害我的身心健康。”随后市长信箱也给予了回复。

禁止淫秽广告

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广告是种历史悠久的营销方式,法律只规定了最低要求,设计师们大可以在法律的范围内,发挥创造力,给观看者一些启发,并发自内心的认同产品。(法邦网)

[责任编辑: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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