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佛山公园现色情交易
佛山公园现色情交易,公园是公共地方,现在正值学生放寒假,我们也见到不少学生来到公园游玩,如此不堪入门的场面如果被他们看到影响极坏。
佛山市民爆料都不敢带小朋友去石湾公园玩了,因为这里太污浊邋遢了。这里所说的“污浊邋遢”并不是说这里的环境不好,而是指公园里面经常会出现一些儿童不宜的画面。在假山上面,一个身穿紫红色外套的女子正不断地往假山深处走,结果才来到半山就发现惊人的一幕,光天化日之下,一名男子环抱着一名女子,而女子正在为男子提供“特殊服务”,就算见到有人走过他们都毫无忌讳。在这里有大概5、6名女子提供这样的“特殊服务”,只要有男子经过,他们便开出价钱,双方谈妥之后就到隐蔽处“解决”。
公共场所性交违法
一种不文明的行为从只违反道德到触犯法律,有时不是性质上有区别,而只是严重的程度不一样。所以在公共场所寻欢的行为显然违反公序良俗,应该受到道德上的谴责。而且,如果事态的发展变得很严重,到了足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程度,那这种行为就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当事人也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它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民法通则》第七条也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寻欢客"的行为显然是对公共利益的一种损害,是对其它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的侵害,因为他们影响了其他人的观光兴致,诱惑游客走向不健康的方向。
如果当中涉及卖淫嫖娼,那就更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不能扰乱公共场所的秩序,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的条例。法理的基本精神就有维持"共序良俗"一说,在公共场所做爱显然不是"良俗",它对其他人有明显的诱惑作用,特别是对青少年有极大的毒害作用,显然也不利于维持"共序"。因此,公共场所的"私车性爱"并不是"寻欢客"的"个人自由",理所当然应该受到处罚。(法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