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安性侵日记
保安性侵日记,一个毫不起眼的保安,15年里,不断地通过网络聊天方式实施性犯罪。他还喜用“写日记”的方式,将与自己发生过性关系的女网友都记录在本子上,内容不堪入目。
市中院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这名保安因涉嫌强奸罪受审。性侵数百名女网友,上午9时20分,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记者在该案的起诉书上看到,嫌疑人张某(化名),滁州人,2013年38岁。案发前,他是合肥市一家保安公司的员工。公诉机关认为,张彩强奸妇女、幼女多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了解,张彩在庭上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交待了所有的犯罪事实。
性侵百女子涉嫌强奸
强奸罪的本质: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非法的性关系;中国的强奸罪保护的是性自主权。犯罪对象是妇女;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合奸幼女必须非雏妓)。强奸尸体不够成强奸罪,应构成侮辱尸体罪。
“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的理解:达到致使被害妇女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的状态;暴力、胁迫手段必须达到使妇女明显难以反抗的程度;其他手段:趁被害妇女熟睡、重病、晕倒;冒充被害妇女的丈夫、情人;迷奸;例:警察骗某妇女说只要发生性关系就可以让她的丈夫提前释放,此欺骗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根据刑法规定,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定罪并从重处罚。究竟哪些行为属于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严重的,法律共列了五项情形,即: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这里所说的“轮奸”,是指两个以上的男子在同一犯罪活动中,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对同一妇女或幼女进行强奸或者奸淫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里所说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只要具有上述所列五种情节之一的,就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依法应当予以严惩。(法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