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律师宋金远
归责原则是确定不法行为人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一般准则,解决的是赔与不赔的问题,在实践中对损害赔偿案件的解决起着决定性作用。在侵权损害赔偿中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在医疗纠纷的诉讼中存在侵权与违约的竟合,而患方常以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侵权案件进行诉讼,这样就免去了患方证明医院违约的举证责任,同时患方也可获得包括精神损害在内的更多赔偿。而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诉讼的司法实践中,上述三种归责原则均被运用。而运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处理医疗纠纷则易引起医院的不满,易挫伤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不利于医院健康发展,也损害了司法公正。我认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诉讼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这是符合当前的法律规定的。
从《民法通则》规定看,过错责任原则调整的是一般的损害赔偿责任归属问题,无过错责任原则调整的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特殊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归属问题,而对那些既不属于过错责任原则调整范围,又不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调整范围的侵权损害,如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而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特别案件,则由公平责任原则来调整。由于医疗纠纷并未被《民法通则》列为特殊侵权,故在医疗纠纷处理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于法无据。对照《民法通则》有关监护的规定,医院一般不是病人的监护人,因此用公平责任原则处理医疗纠纷无法律依据。所以医疗侵权诉讼只能作为一般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国务院制定的《条例》中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说明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诉讼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另外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如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0]26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证据规定》、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等都直接或间接规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诉讼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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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律师宋金远办案心得:济南律师: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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