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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损失费,能要回来吗?

2015-03-25    作者:张晓霖律师
导读:【案例简介】中年离婚后的老张一直想再找个伴侣。经人介绍,老张认识了比自己小10岁的小王,两人很快开始了同居生活。因小王是外来打工妹,而老张是机关干部小有积蓄,两人身份地位差距较大,小王一直担心将来老张会抛弃自己。为...

【案例简介】

中年离婚后的老张一直想再找个伴侣。经人介绍,老张认识了比自己小10岁的小王,两人很快开始了同居生活。因小王是外来打工妹,而老张是机关干部小有积蓄,两人身份地位差距较大,小王一直担心将来老张会抛弃自己。

为给自己留条后路,小王准备了一张纸条,要求老张签字,纸条上写道:为弥补小王青春损失,本人同意向小王支付青春损失费,于2012年8月底前支付。

由于当时两人正处于热恋期,老张虽心里不情愿,但考虑到两人感情尚好,就在纸条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无奈,这段感情维持了不到三年,因两人各方面差距较大,老张感觉与小王相处已经索然无味,便提出了分手。

小王的姐妹们都为小王叫屈,认为其与老张相处三年时间,浪费了大好青春。在姐妹们的怂恿下,小王翻出了两年前有老张签字的纸条找到老张索要青春损失费。而老张却拒绝支付。

无奈之下,小王将老张告上法庭,要求老张履行纸条上的约定。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双方约定的所谓“青春损失费”不但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而且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不受法律保护。据此,法院驳回了小王的诉讼请求。

【案例解析】

一、

青春损失费是生活中经常提到的词汇,虽然耳熟能详,但其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我国的法律条文中并没有任何关于青春损失费的规定,同样,国外法律中也没有类似的概念。

二、

在追讨青春损失费的诸多案件中,绝大多数都是以原告败诉而告终,根本原因就在于我国的法律条文中是没有关于青春损失费的规定。

有人或许会说,在离婚诉讼中可能会出现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从形式上看这种经济补偿与青春损失费多少有些相似,但因为婚姻关系是受法律保护而同居关系则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并没有法律规定来支持同居男女们的此项诉求。

三、

本文案例中,法官根据青春损失费违反公序良俗而驳回了小王的诉讼请求。

“公序良俗”是民法上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我们经常所说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通常我们认为一个人的青春、感情是不能用金钱等物质来衡量的,男女双方在恋爱中是你情我愿的,如果一旦分手就因为在对方身上浪费了大好青春而要求另一方作出金钱的赔偿,这是与我们传统道德有所冲突的,所以法院是不会支持。

四、

同居关系虽然不受法律保护,但法律也没有禁止或干预。

随着人们思想观念越来越开放,未婚同居早已非常普遍。作为弱势一方的女性,在同居关系中应该如何自我保护?

虽然青春损失费难以获得支持,但仍有其他途径来自我保护,比如,在同居关系发生时,一方(多为男方)往往承诺如果结束同居关系就给予对方一定金额的财物作为青春损失费。

从法律层面上看,我们可以将这种承诺看成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即当双方结束同居关系的条件成立时,作出承诺一方的赠与就生效了,就应该履行。

女方可要求对方签署这样的附条件赠与合同,如此,当男方结束同居关系时就可要求其履行赠与行为,如对方拒绝,可以直接诉诸法律,而通常法院也会支持的。

五、

当然,作为女性更应该充分认识到:只有在合法的夫妻关系中女性的权益才能得到更充分的保护,尤其是离婚时法律所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离婚损害赔偿、经济帮助等一系列的制度对女性都有特殊的保护与照顾,而这些都是同居关系中所无法享受到的。

所以,在开始同居关系时,就应该做好充分准备,同居中,如对方做出承诺就要留下必要证据,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但是前提是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 张晓霖律师办案心得:进出口贸易中海关涉税尤其是走私犯罪案件逐年增多,很多案件往往是因为不懂海关法律规定及海关办事规程造成的,而非当事人(进出口企业或进出境个人)故意所为。面对这种情况,应当指导当事人如何用足用好国家政策,做到合理避税;清楚海关规定和办事规程及时处理,把损失最小化,实现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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