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换工作地点员工离职
公司变相逼迫员工辞职,工作地点的变更能否成为员工辞职的理由,员工能否如愿获得应有的经济补偿?
刘某在某公司担任销售经理,劳动合同约定刘某的报酬包含每月工资3000元及销售提成。某日,公司以内部临时调整为由发出《上岗地点变动通知》,要求刘在家办公,期间待遇不变;同时要求其交还公司车辆、加油卡、办公手机和门禁卡等。后刘某一直未能再回到公司上班,无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应该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工作地点的变更属于影响劳动者权利义务的实质性变更,用人单位变换员工工作地点原则上应征得其同意确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公司对于工作地点的变更以及要求员工在家办公并收回一切代表公司财产的物品的行为导致刘某被迫辞职,公司的单方行为不合法,刘某理应获得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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