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吸毒后撞伤警察
因吸食冰毒产生幻觉,感觉有人追杀自己。39岁的谢林权先是扔铁棍砸坏过往车辆前风挡玻璃,后又驾车逆行撞伤拦截交警,从皇姑区陵东一路逃到辽宁省汽车快速客运站,在被逼停后还手持枪支劫持两名人质。
时间回转到2014年7月28日。有着抢劫、绑架前科及吸毒史的辽阳籍男子谢林权通过微信与一女子联系购买冰毒。谢林权驾驶一辆面包车前往抚顺接上这名女子,并从女子处购买了毒品。谢林权与这名女子在车内吸食冰毒后,产生了幻觉,感觉有人追杀自己,便开车在大街上一路逆行狂奔。
陵东派出所接警赶往现场,谢林权发现警察后驾车继续逆行,迎面路遇两名骑摩托车的交警。谢林权驾车将一名交警肩部和膝部撞伤后,继续向前逃窜。最终在各地警方的合力追捕之下,才将谢林权的车辆逼停。2月25日,皇姑区人民法院判决,谢林权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罚
吸毒本是一种自残行为,如今谢某不仅吸毒,事后还放纵自己不顾他人安危,实属法律所不容。那么到底什么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安全罪呢?其实,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够成该罪。因此,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从法益保护的角度来看,吸毒是单纯的自伤行为,并不直接侵害他人的法益。就像自杀、自残行为并不触犯法律一样,这种自伤行为并不在刑法的保护的范围之内。但是,吸毒的危害并不仅仅只是对自己,吸毒者极易对社会产生一系列的危害,所以我们应该自珍自爱,自觉远离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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