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车相撞殃及路人判赔33万
法院认为死者李某户口在农村但常住地在城市,所以应按城镇标准获赔
半岛都市报2007年11月27日讯(记者刘鹏)
女子李某被撞死后,其丈夫侯某向法院起诉肇事司机,他提出李某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因为她长期住在城市所以应按城镇人口标准赔偿,因此他要求被告赔偿近40万元。市南法院审理后支持了侯某的请求,并于近日一审判决三被告赔偿侯某33万余元。
2006年12月2日8时许,李某某开出租车行至大尧三路与宁夏路交叉路口处,与陈某驾驶的丰田车相撞。碰撞后,失控的出租车又将正在过马路的李某撞死。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随后,李某的丈夫将两车主及出租车公司告上了市南法院,要求以城镇人口标准计算,请求法院判三名被告赔偿近40万元。
被起诉后,三名被告虽同意赔偿但都对赔偿标准产生了疑问,李某户籍所在地明明是陕西省的某农村,可她的家属为什么要以城镇人口的标准计算赔偿金额呢?此外,出租车司机李某某还提出,李某在本市居住的暂住证是假的,因为经暂住证上注明的发证单位九水路派出所调查,派出所表示该辖区并没有李某此人,该所也从来没有给李某办理过暂住证。不过,李某住处的居委会和她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都证明,李某从2002年底开始就在该辖区内宁夏路的一个小区里居住。
市南法院审理此案后,经调查,李某所在的社区居委会及小区物业出具的证明,可以确认李某生前和子女一起在本市居住,且己经有1年以上的时间;虽然派出所表示没有办理过李某的暂住证,但没办暂住证也不能否认李某在本市居住的事实。此外,李某的居住地并不在该所辖区内,并且派出所也没有明确表示李某暂住证是假的。据此,法院认为李某虽然是农村户口,但是其常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都在城市,所以死亡赔偿金理应按照青岛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进行计算。
近日,市南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三被告赔偿李某家属各种损失共计33万余元。两名车主不服判决并提起上诉。目前此案正在市中院进一步审理之中。
(本案原告方的委托代理人是即墨一铭法律服务所邱主任。三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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