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惠民生
全民普法已进入“六五”,人民法律素质得到了很大提高,国家民主与法治进程取得了巨大进步。今年,“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正式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和“十二五”规划纲要草案,对普法提出了更高的目标和要求,确立与之相适应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思想,做到与时俱进,是摆在法律人面前的重要课题。这就要求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理念、目的和方式等进行必要的审视与思考,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以案说法”是指作为传播者的组织、个人,通过各种媒介载体,借助于案例,向广大接受者传递法律信息的活动,目的在于使接受者理解法律条文含义,掌握法律内在精神,树立法律理念,规范具体行为。
以案说法既是学校法学教育的重要方法,也是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官、检察官等法律人提高法律技能的重要方法,更是开展法制宣传活动,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治理念,提高国家公职人员和普通公民法律素质的重要方法。在我国“一五”至“六五”的普法活动中,以案说法这一法制宣传方式都被广泛运用。
以案说法具有生动性、实践性、互动性的特点,作为普法的一种有效方式,承载着重要的任务。法的指引、评价、教育、预测等功能的实现对以案说法这一普法方式也有着充分期待。与普法的其他方式相比,以案说法给予法的功能更有效的施展空间。一个反面案例,使人在切肤之痛中体验到什么是国家赞成的,应当做、可以做的,什么是国家反对的,不该做、不能做的;一个正面案例,可以激发人遵守法律、维护权益的信心和勇气。法律在具体案件的适用,使人们知道法律是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不但可以用来衡量合法与非法,而且可以用来判断真与假、善与恶、美与丑。通过具体案例,使人们可以预测自己的同类行为可能会出现同样的法律后果。
“全托《以案说法》的福,现在不用出门,不用找律师咨询我也能够知道很多的法律知识了!”来自田横镇的宋大哥兴奋地对笔者说。这是采用“以案说法”的方式宣传法律知识,让民众受惠的一个生动场景。
“六五”普法活动应承继以往经验,进一步给以案说法发挥效用更宽广的空间,抓住以案说法的诸要素开展普法工作:
(一)传播者,即“说”的主体。传播者既包括组织,也包括个人。组织传播最终也要通过个人行为予以实现。传播者是以案说法活动具体实施者,是以案件为载体的法律信息的运输者、把关者,在以案说法活动中处于主导地位。在以案说法时,一要发挥普法组织者的主导作用,对整个活动进行科学决策、全面规划、合理控制、统筹协调。二要重视传播者的权威作用。传播者威望高,其普法的影响力大。应注意挑选职业道德良好、专业知识丰富、文化功底扎实、业务能力熟练的人员担当起以案说法的任务。权威媒体、法律专家、法律部门的领导由于其身份和地位有着令人信服的力量,在以案说法活动中担纲领衔,会收到比其他一般的普法主体更好的法制宣传效果。三要精心组织每次以案说法活动。传播者应对案例材料进行筛选,去粗取精,认真编辑,力求形式新颖,内容充实,情节跌宕起伏,引人入胜。
(二)接受者,即“说”的对象。法律传播者所做的工作和所进行的努力,都是为了满足法律接受者对法律的现实需要。这里的接受,既包括生理上的听、看,也包括心理上产生的影响。以案说法的目的,就是将各种法律信息传递到接受者的眼、耳中,入脑,并深深扎根内心,最终树立起接受者的法律意识,并影响接受者的行为。以案说法应有针对性,接受者不同,普法的重点也应有所侧重。对于农民宣传土地征用、种子打假案例,对于国家公职人员宣传与其本职工作相关案例,一般都会收到良好效果。但传播者并不是一味地迁就接受者,在案例选择上,应具有广阔视野,不断拓展接受者知识面。
(三)案,即案件。这里的案件是在更广泛意义上使用,指进入各种法律程序(复议、诉讼、仲裁等程序)具有法律意义的事件。案件既是事实的载体,也是法律的载体。通过一个个具体的案件,法律从抽象走向具体并得到实施,也让广大受众见识法律的真面目。案例的选择,应把握以下几点:其一,典型性。案件多发,涉及法律问题在相关法律领域属于重点问题。其二,真实性。案例应源于生活,但也应高于生活。可以以生活中的实际案例进行说法,也可根据普法需要对实际发生的案例进行整理,如将几个案例合并编成一个案例,也可将一个案例分解,择其要者进行宣传,以突出普法的重点。其三,时代性,案例属于新类型,且对将来的法律行为具有指导意义。其四,关联性,与听众观众工作、学习、生活关系密切,这样才易于激发他们的兴趣。作为法律人,几年来笔者通过即墨电视台、即墨市委工作简报、半岛都市报等传媒,将自己亲历的案件,编辑成通俗易懂的案例予以发布,如“两车相撞殃及路人,农村户口按青岛城市标准判赔33万”、“让事实说话—司法鉴定走近寻常百姓”、“同命就能同价”吗?、“花季少女腿轧断,货车赔偿57余万”、“保险合同中约定仲裁协议对“第三人”是否适用?”等等。
(四)法。这里的法是指广义上的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既包括根本法,也包括其他法律;既包括国内法,也包括国际法。以案说法活动中,“说法”者应对案例涉及的法律法规进行整理,以点带面,对某一法律问题全面讲解,释疑解惑。说的对象是法,不但说法的条文含义,也说法的内在精神;不但说全国性法律的规定,强调法制的统一,还可以讲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特殊规定,使人们知晓法制统一下法的地方性、多样性。在突出传播现行法的规定时还要说同类情形过去法如何规定,使人们知晓法的来龙去脉;在重点说明国内法如何规定时还要与其他国家地区法的规定相比较,使人们对法有全盘认识;在传播实体法的规定时更要强调程序法的意义、价值,说明程序法与实体法的重要关系。国家近年来陆续出台、修改了一些与百姓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侵权责任法、新劳动法、人民调解法、社会保险法等等。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并不是所有的百姓都能知道或了解国家新近出台或修改的法律法规,但百姓都渴望知道或了解这些法律法规。因此,媒体要多报道适用新的法律法规的案件,达到以案说法、以案普法的目的。
(五)说。这里的说具有介绍、宣传、教育、讲解等多种含义,即传播。在形式上,不仅指口头语言的表达,也指通过其他媒介的传播。媒介,是指以案说法活动中承载案件事实和法律信息符号的物质实体,是以案说法活动最终得以实现的物质手段。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将媒介分为不同类型。依表现形式,可以分为口头媒介、信号媒介、书写媒介、印刷媒介和电子媒介;依其对人体感官的诉求方式,可以分为视觉媒介、听觉媒介和视听复合媒介。各种媒介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针对不同对象,具有不同的效用。在现阶段,电视、互联网、多媒体等电子媒介以其特有的信息量大、传播速度快、互动性强等特点,越来越受到传播者和接受者的重视。通过说,把法律信息从传播者传递到接受者。在以案说法时,在条件许可情况下,应注意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发挥各种传播媒介的优势。在时机上,应强调“说”的及时性,一般应在案件发生或者案件结果确定不久即进行以案说法,以免时过境迁,接受者已经对案件失去兴趣。在时间上,每次所需时间不应过长,以免接受者感到疲劳。在内容上,每次“说”的要适量,根据接受者的能力和程度选取适度内容,把法律信息量控制在接受者的接受幅度内。
“以案说法”深受广大民众的喜爱和好评。关注民生,架构法律服务“连心桥”,积极宣传法律法规,竭尽全力为党和政府排忧解难,为群众讲法析理、排忧解惑,化解社会各界矛盾是我们法律人义不容辞的责任。
法制宣传教育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进程中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是实现依法治国必不可少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和重大的社会教育工程。需要从不同方面加强思路的科学性、目标的远近性、对象的彼此性、内容的针对性、方法的灵活性、推进的整体性等要素的建设,使它们更趋完善、科学。以上仅仅是笔者的一隅之见,它不可能包罗万象、尽善尽美。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发展,从而更好服从服务于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整体目标。我们只有坚持从实际出发,以科学发展的角度,用全局全程的视野,去把握法制宣传教育的每一个方面和层次,才能在诸多要素相互作用的联结中,不断推动法制宣传教育功能的有效发挥。
邱延明
2011年8月26日
作者简介:
邱延明,男,1963年1月9日出生,即墨一铭法律服务所主任,高级经济师。
联系电话:13969831698,电子信箱:13969831698@139.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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