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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季少女腿轧断 货车赔偿57余万

2015-03-25    作者:邱衍铭律师
导读:花季少女腿轧断货车赔偿57余万【案情】2008年6月24日18时5许,金某驾驶拖挂货车沿岙兰路由东向西行驶,遇青岛中棉针织有限公司19岁女工邢某骑电动车顺行在前的行驶时,货车的右中侧与电动车左前侧相撞,造成车辆损坏...

花季少女腿轧断货车赔偿57余万

【案情】

2008年6月24日18时5许,金某驾驶拖挂货车沿岙兰路由东向西行驶,遇青岛中棉针织有限公司19岁女工邢某骑电动车顺行在前的行驶时,货车的右中侧与电动车左前侧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及邢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货车驶离现场。

经即墨市公安局警察大队调查认定,金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员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系一方过错,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金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邢某被送到即墨市中医医院抢救,后转青岛401医院,经诊断:足毁损伤等。住院治疗,并进行假肢安装手术。

去年6月,邢某所受伤经即墨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VI级伤残。

 

一铭法律服务所主任邱衍铭:这起道路交通事故已经即墨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事故进行了确认,与事实相符。邢某经即墨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VI级伤残,因其系青岛中棉针织有限公司员工,其主要生活来源是工资收入。因此,要求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予以支持。

拖挂货车系金某个人所有,挂靠在被告聊城市东昌第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营运。该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挂靠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邢某应得到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假肢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5779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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