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争议—法院裁决—A016
案例导读
管辖权争议,即多个法院对案件均有管辖权,但最终审理案件的法院只能有一个。本案原告在金华市起诉,殊不知“被告”早已在营口市起诉,两案系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纠纷,应当由同一法院合并审理。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裁决摘要
(姓名、名称有处理,无关信息有删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民申字第11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甲。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乙。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丙。
三再审申请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岳某、张某,北京市Y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丁。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戊。
上述二被申请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何某,浙江B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D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甲、乙、丙为与被申请人丁、戊、一审被告D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金商初字第2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浙辖终字第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2013年12月23日,丁、戊以甲、乙、丙、D公司为被告,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转让协议》;并双倍返还两原告支付的定金人民币2000万元;退还两原告已支付的其余转让款人民币1500万元及利息;判令D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甲、乙、丙、D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至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驳回了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不服裁定,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一、本案涉及不动产,实质为房地产转让,而非股权转让,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二、本案已由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先予立案,应由先立案法院管辖。三、原审法院裁定对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查明:原被、告签订《转让协议》,约定将甲、乙持有的S公司的全部股权作价人民币5000万元转让给丁、戊。并同意将丙名下的某处房产变更登记在S公司名下。因协议所涉的土地性质系划拨及有偿划拨,协议还约定,“在丁、戊支付定金1000万元后的100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使用权性质的变更。甲、乙、丙履行上述义务超过约定时间30天的,丁、戊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甲、乙、丙应当在协议解除后的5个工作日内双倍返还定金并返回已支付的其他款项。D公司为甲、乙、丙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二年。”协议签订后,丁、戊依约支付了第一、二期转让款2500万元,但甲、乙、丙至今未依约办理所涉国有土地使用权性质的变更。
丁、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转让协议》;二、被告双倍返还两原告已支付的定金人民币2000万元;三、退还两原告已支付的其余转让款人民币1500万元及利息;四、D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第12.2条约定:任何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协议各方均应首先通过协商友好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属合同纠纷,并非不动产纠纷,不适用法律关于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该约定具体明确,与争议有实际联系,且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
再审申请人甲、乙、丙不服一、二审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主要理由:一、《转让协议》明确约定发生争议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已由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先予立案,作为原告住所地,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本案涉及不动产,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二、原审裁定驳回申请人所提的管辖权异议,属于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甲、乙、丙起诉丁、戊、第三人D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12月26日受理的丁、戊起诉甲、乙、丙和D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纠纷案,系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纠纷,应当由同一法院合并审理。两法院因分别受理两案而形成管辖权争议,后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同意两案应由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并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综上所述,对于再审申请人甲、乙、丙对本案管辖权异议裁定提出的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甲、乙、丙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高珂
代理审判员宋冰
代理审判员周其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郭凯
温馨提示
一般情况下,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法院立案后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应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法院是公正的象征,但不得不承认的现实,有时法院的选择会影响诉讼的结果,打官司要先打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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