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专栏
 
当前位置:法邦网 > 律师专栏 > 唐春林律师 > 男童幼儿园意外去世 保险公司拒赔

男童幼儿园意外去世 保险公司拒赔

2015-03-27    作者:唐春林律师
导读:男童幼儿园意外去世男童在幼儿园意外去世,家长本以为可以顺利拿到保险赔偿金,岂料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更出人意料的是180天的保险期限当中免责期占了90天,保险公司的作法是否有欠妥当?今年2月17日,幼儿园老师要求家长购...

男童幼儿园意外去世

男童在幼儿园意外去世,家长本以为可以顺利拿到保险赔偿金,岂料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更出人意料的是180天的保险期限当中免责期占了90天,保险公司的作法是否有欠妥当?

今年2月17日,幼儿园老师要求家长购买一款“学生幼儿综合保障计划保险”,即幼儿综合险,保费54元,保险期限从2014年3月1日起至2014年8月31日止。不料,3月6日,乐乐在幼儿园出了意外。幼儿园老师告诉乐乐父母,根据之前投保的幼儿综合险,他们可以拿到最高额4万元的保险金。

乐爸爸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得到的回应是,保单后面写明自投保之日起90天内为保险公司的免责期,乐乐父母不能获得保险金。保单上的保险期限是从2014年3月1日起至2014年8月31日,免责期限占了保险期限一半。并且他们签字时也不清楚背后有这条款。于是,乐乐父母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庭上,保险公司承认,只和幼儿园的老师提过相关条款,并未直接与乐乐父母接触。而保险单上的免责条款在保险单背面,并无加粗或特别列明,字也非常小。法官认为,保险公司并未就有关免责条款向乐乐父母作出明确解释,经调解,保险公司支付乐乐父母3万元保险金。

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

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保险公司并未对投保人就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做出明确的提示,也并未对该免责条款的内容用能够引起投保人注意的形式进行提醒,比如字体加粗,字号变大等。因此,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给予乐乐父母相应赔偿款。同时,保险合同中180天的保险期限中,免责期限竟然占了一半。试问,这样的保险合同真的能保障投保人利益吗?

  • 唐春林律师办案心得:因保险理赔、退保等问题产生的纠纷大量存在,在保险公司强大的法律团队和资源优势面前,维护当事人权益需要非凡的法律智慧和据理力争的勇气

    关注微信“唐春林律师”(微信号tangchunlinlawyer),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 扫描二维码,关注唐春林律师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唐春林律师网”)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15811286610

唐春林律师,专业处理保险纠纷问题,为客户的保险再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