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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下车时摔死 险企拒赔20万元

2015-03-17    作者:唐春林律师
导读:司机下车时摔死人生真是处处有风险,谁能想到一货车司机卸货后开门下车时竟不幸身亡。家属向保险公司索赔意外伤害险20万无果,险企方面称不属于意外险保赔范围。那么,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2013年6月,廖某驾驶货车行驶至...

司机下车时摔死

人生真是处处有风险,谁能想到一货车司机卸货后开门下车时竟不幸身亡。家属向保险公司索赔意外伤害险20万无果,险企方面称不属于意外险保赔范围。那么,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2013年6月,廖某驾驶货车行驶至丰都县一处村道卸货后,开门下车时摔下身亡。经查,该货车系某汽车运输公司所有,在一家保险公司投有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为20万元。

2014年4月,廖某家属申请廖某身故保险金20万无果,遂诉至法院。保险公司称,本案死者系停车后致死,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焦点为车辆合法行驶过程是否包括停靠车后下车过程。

一般而言,机动车行驶过程应当包括驾驶人员上车启动车辆,正常运行和停靠车辆后下车过程。因此,廖某驾驶车辆卸货后停车下车过程,应当属于车辆行驶过程。因此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身故保险金20万元。近日,市三中院驳回了保险公司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申请保险理赔要及时

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本案中,廖某不幸殒命之后,其家属能够及时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的行为是值得肯定的。迟延理赔很容易造成证据不足、信息不全,导致理赔不能获得最大权益。同时,遭遇保险公司拒赔之时,一定要坚持用法律武器来维护权益。

  • 唐春林律师办案心得:因保险理赔、退保等问题产生的纠纷大量存在,在保险公司强大的法律团队和资源优势面前,维护当事人权益需要非凡的法律智慧和据理力争的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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