疲劳驾驶出事故
疲劳驾驶发生意外事故,车主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竟然拒绝赔偿。究竟疲劳驾驶该不该赔偿呢?
2014年2月,洪某驾驶陈某的小型客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因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导致车辆碰撞高速公路护栏,造成车辆及高速公路护栏部分损失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洪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陈某的车辆经保险公司勘察定损,定损金额为74000余元。
事故发生前,陈某为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为46万余元的车辆损失险及赔偿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两险的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认为,过度疲劳驾驶造成的事故损失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责范围,对陈某的损失不予赔偿。后陈某诉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78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保险公司以兜底性条款作为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主张依此免责不成立。日前,法院判决险企赔偿陈某理赔款78900余元。
免责条款的效力
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保险合同没有对“过度疲劳驾驶发生事故保险人免责”这一情形作出具体约定,仅以兜底性条款进行了概括,由于该兜底性免责条款并不具体明确,未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用兜底性条款框定保险范围,难以使投保人准确预测获益范围,甚至额外减免保险公司责任,故从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平原则出发,不应认定兜底性免责条款已经发生效力。
总之,如果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未向当事人作出明确的提示,未引起当事人注意,则该免责条款则视为无效。
唐春林律师办案心得:因保险理赔、退保等问题产生的纠纷大量存在,在保险公司强大的法律团队和资源优势面前,维护当事人权益需要非凡的法律智慧和据理力争的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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