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规定单位每月扣除劳动者工资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因此,由于劳动者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该损失可以用劳动者的工资支付,单位可以直接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不得超过劳动者工资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金额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周律师提示】
若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用人单位将有权直接扣发其工资。但要注意20%的上限标准和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要求。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50、9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3条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18条第1款
周鸿律师办案心得:在办案过程中要明确当事人的诉求,并搜集与诉求相关的证据,减少诉讼风险,同时要学会对立的看待问题,找出存在的瑕疵;同时,应着重收集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收集相关的案例,开拓自己的思路,尽可能最大范围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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