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以房屋不能过户为由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被驳
【案件事实】
甲方有一处商品房,由于开发商原因一直无法办理房屋过户,甲方将无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情况告知了有意向购买房产的乙方,乙方表示接受并与甲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交付了定金。现乙方不愿继续履行合同,是否可以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呢?
【张律师说法】
一、房屋买卖合同体现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违法法律法规,属于有效的合同。
《物权法》于2007年10月1日实施,该法第十五条区分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本案中,甲方从开发商处购买房屋,但由于开发商的原因,至今未能办理房屋过户,从物权法上看,甲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不认为是该房产的权属人,但并不妨碍甲方对房屋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甲方与乙方均具有缔约能力,签订合同是买卖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属于有效合同。
二、本案中,乙方不能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本案是否能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关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定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四)项进行规定,分别是: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即合同不能实现的情况有三种:
第一,不可抗力的情形;
第二,第二,对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
第三,第三,其他的违约行为。
很明显,本案不存在不可抗力的情况,对方当事人亦未迟延履行债务,而且买卖合同是在乙方明知甲方没有房屋产权证的情况下签订的,甲方不存在任何的过错。
再者,因为甲方没有房产证,房屋买卖交易价格比市场房屋交易价格偏低,体现了甲乙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平等对等,不存在任何权利的失衡,从意思自治原则出发,亦符合《合同法》鼓励交易的原则。
最后,甲方可以如期交付房屋,乙方可以合理使用房屋,双方交易目的已经实现,称合同不能实现的说法颇为牵强。
因此,本案中乙方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要求解除合同难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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