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8日,平淡又不平静的日子。备受关注的复旦大学投毒案二审开庭,庭审现场控辩激烈,控辩双方主要围绕被害人黄洋死因、被告人林森浩下毒动机、对黄洋尸检的科学合理性等问题展开,但目前尚无定论,法庭择日宣判。虽然庭审时间长达十三个小时,但此案的受关注程度仍然超乎一般预料。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森浩为泄愤采用投放毒物的方法故意杀人,致被害人黄洋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森浩系医学专业的研究生,又曾参与用二甲基亚硝胺进行有关的动物实验和研究,明知二甲基亚硝胺系剧毒物品,仍故意将明显超过致死量的该毒物投入饮水机中,致使黄洋饮用后中毒。在黄洋就医期间,林森浩又故意隐瞒黄洋的病因,最终导致黄洋因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而死亡。上述事实,足以证明林森浩主观上具有希望被害人黄洋死亡结果发生的故意。林森浩关于其系出于作弄黄洋的动机,没有杀害黄洋故意的辩解及辩护人关于林森浩属间接故意杀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均不予采纳。被告人林森浩因琐事而采用投毒方法故意杀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林森浩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罪行,尚不足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林森浩从轻处罚的意见,亦不予采纳。为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后被告人林森浩父母不相信自己的儿子会故意杀人,提起上诉。二审被告人辩护律师针对众多焦点问题提出自己的质疑。
对于本案,网络与媒体的报道铺天盖地,评论也众口之舌。在笔者看来,关注此案的原因基本包含:被害人与被告人均系顶尖名校高学历学生,光环更比一般同龄人闪耀,自然吸引注意;大学生宿舍矛盾引发的悲剧案件近几年持续发酵并引发大众与学者的集体反思;化学药剂中毒案件属于恶性刑事案件,比一般民商事案件更吸引目光。在关注的同时,更有几个问题在此值得思考:
一、本案定性为“故意杀人罪”,其中“故意”如何界定是本案的争论焦点之一。故意包含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即行为人必须具有置他人于死亡的主观意图。作为医学专业的研究生,被告明知二甲基亚硝胺具有剧毒,仍将其放入饮水机中致使被害人喝水之后死亡,至于其事后庭审中说自己出于恶作剧的心理,笔者认为不足为信。身为一名受过高等教育的学生,对于自身的行为可能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应当有清楚的认识,不能因为一句开玩笑摆脱罪责。而且在被害人黄洋住院期间,被告人并没有及时坦白自己往饮水机内投入毒物的事情,被告人的心理状态描述为逃避责任更为合适。
二、舆论对案件走势起到多大影响。尤记得药家鑫案一出,大家口诛笔伐要其死罪,似乎都变成被害人家属的口吻集体声讨,如认为有人是为被告人“开脱”,则会在民众之间迅速引发骂战。在网络的评论中,仍然有“杀人偿命”的言论不断涌现,众多人“点赞”。而一些媒体的“有意”诱导更加剧了民意一边倒的现状。之前《南方周末》刊登一片文章:复旦投毒调查,其中的用词字里行间不但缺乏媒体评论该有的客观真实,更添加许多妄加揣测的不利被告人的内容,全篇看下来,对于被告人林森浩给予的均是负面、悲观的评价。未判先评的现象在当前中国并不鲜见。民意的导向固然有积极的一面,但是司法不应听命于民意,更不应被民意绑架。放眼于本案,判决文书应该对林某的主观故意及客观后果之间有详尽的论述,这样的论述并不是本案需要,而是以裁判文书的形式告诉世人,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法律上是怎样认为的。让舆论回归于舆论,法律回归于法律,冷静、客观的评价与思考才是我们乃至整个社会最需要的。
三、对法律缺乏敬畏之心,是当前社会失范、道德滑坡的根源。“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如果一个人内心对法律的威严视为儿戏,漠视不理,那么法律就会形同虚设,对于个人来说,没有法律的约束与规制,则如脱缰之马,做出违法行为也是迟早的事。复旦投毒案让人关注的不仅因为被害人与被告人两名学生的出众的成绩,耀眼的光环,作为一名高材生仍然做出罔顾法纪的事酿成悲剧才最让人唏嘘。花季的年龄,却要葬送他人葬送自己,很多悲剧的上演,不禁让人感叹法律究竟在人心目中的分量究竟有多重!对法律的敬畏是实现法治的前提,没有对法律的敬畏意识,法律就不能得到有效遵守。从某种意义上说,对法律的敬畏实际上就是对公民权利与自由的敬畏,是对社会文明的敬畏,也是对国家合法性存在价值的敬畏。我们敬畏法律,不是因为我们的盲从和无知,而恰恰是因为我们的成熟和理性。
肖会龙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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