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律师宋金远温馨提示:法律不是个人想当然的认为是否对错,出现法律纠纷应当找专业律师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或代理!
公诉机关某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贵,男,195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某某县人,小学文化,中共党员,原系某某县某河乡三某沟村委会支部书记,家住本县三某沟村,因涉嫌挪用特定款物罪于2006年4月30日被某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1日经本院决定继续被取保候审,现候审在家。
被告人赵某贵,男,193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某某县人,高小文化,中共党员,原任某某县某河乡三某沟村委会主任,家住本县某河乡三某沟村。因涉嫌挪用特定款物罪于2006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某某县看守所。
被告人高某顺,男,195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某某县人,高中文化,原任某某县某河乡三某沟村会计,家住某河乡三某沟村。因涉嫌挪用特定款物罪于2006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某某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某,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某某县人民检察院以某检刑诉(2006)第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贵、赵某贵、高某顺犯挪用特定款物罪,于2006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贵、赵某贵、高某顺及其被告人高某顺的辩护人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某河乡进行移民建镇工程,根据乡里规定,三某沟村由被告人高某贵、赵某贵、高某顺具体负责该村的移民建镇工作,在2003年至2005年期间,三被告人利用领取发放移民资金机会,将领取的资金不及时发放给农产,由被告人高某贵、赵某贵拍板决定,被告人高某顺经手将其中的250372.74元,用于该村集体开支及上交乡财贸任务。由于该村的移民资金被挪用,致群众意见很大并引起群体上访,造成不良影响。公诉机关认为三被告人负责本村移民建镇工作期间,将该专项资金用于其他开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要求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高某贵、赵某贵、高某顺对起诉指控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被告人高某顺的辩护人的辩护要点:1.起诉书指控的金额与事实不符,其中上交财政部分不应认定,其理由(1)村里挪的,但给乡里用了;(2)被告人在主观上不存在挪用的故意,因农户提留收不上来,而乡里财税又逼着要交。因此,在被逼无法的情况下实施这一行为。2.客观方面造成的后果和损害明显偏小;3.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4.被告人高某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
经审理查明:2003年,某某县某河乡进行移民建镇工程,根据乡政府规定,某河乡三某沟村的移民建镇工作由被告人高某贵、赵某贵、高某顺具体负责。在2003年至2005年期间,被告人高某贵、赵某贵、高某顺利用领取及发放移民资金机会,将代领的移民资金不及时发放给农户,由被告人高某贵、赵某贵牵头并决定,被告人高某顺经手将未发放的移民资金250407.90元用于三某沟村集体开支。其中用于村委会上交2003年至2005年度的乡财贸任务177876.70元、付村委会欠旧债还款31525.70元、付村组干部工资23614.20元、付村委会防洪费用开支8355元、付村委会办理移民建镇工作费用开支9036.30元。因村干部挪用移民资金用于村集体开支,致群众意见很大,引起群体上访。
上述事实,有证人高×林、高×荣、喻×环均证实本村的移民建镇资金被村里挪用25万余元用于村集体开支的事实,有书证,即记帐凭证及票据复制件附卷证实,被告人高某贵、赵某贵、高某顺亦供认在卷,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贵、赵某贵、高某顺在负责某河乡三某沟村移民建镇工作期间,违反国家专款专用管理制度,将25万余元移民建镇资金用于村集体的其他开支,情节严重,且给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其辩护人的第1、2、4辩护意见与事实、证据和法律不符,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与事实、证据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高某贵,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待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贵、高某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认罪态度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保护国家和公民的财产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贵犯挪用特定款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赵某贵犯挪用特定款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止)。
三、被告人高某顺犯挪用特定款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二○○七年三月二十四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律师说法: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扶贫、优抚、移民、救济的款物,这些特定款物必须专用,既可以是钱,也可以是物。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对保管、分配和使用特定款物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而故意挪用,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86条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
挪用特定款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这里的特定款物,主要是指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
所谓“救灾款物”,是指国家拨给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专项资金和物资;所谓“扶贫款物”是指用于扶贫的专项资金和物资。
所谓“抢险款物”,是指国家拨给因自然灾害而出现危险情形需要抢救的专项资金和物资。
所谓"防汛款物气是指国家拨给防备水灾和汛潮的专项资金和物资;所谓“优抚款物”,是指国家拨给用于优待和抚恤优抚对象的专项资金和物资。
所谓“救济款物”,是指国家用于社会救济和自然灾害救济的专项资金和物资。
所谓“移民款物”,是指国家拨付的用于移民安置的专项资金和物资。
所谓挪用,是指不经合法批准,擅自将经手管理的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调拨、使用于其他方面,改变了特定款物的既定规定用途。
行为人挪用上述特定款物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这里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行为人挪用特定款物的行为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价值。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应当立案。这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本罪立案标准第一种、第二种情形,已达到该数额的80%以上,即挪用特定款物价值在4000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4万元以上,同时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困难的,公安机关也应当立案侦查。
挪用外援款物,致使国家声誉严重受损的,公安机关也应当立案侦查。
山东济南律师宋金远拥有十年律师执业经验和深厚法学理论,处理过济南各级法院、省高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多宗疑难复杂案件!能最快地找到法律焦点问题并在现有法律体系下创造性地提出最佳解决方案!为您提供最专业的律师服务!有法律问题提前电话预约处理!
山东济南律师宋金远预约电话:18888338111
济南律师宋金远办案心得:济南律师: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关注微信“宋金远律师”(微信号lawyersjy),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宋金远律师网”)
执业律所:济南律师 山东卫宣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15811286610
关注济南律师宋金远,即时了解法律信息,一对一预约专家律师咨询。